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交簡,127,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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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勇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劉勇君」記載應更正為「劉勇傑」。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為「劉勇君」,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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