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交簡,212,2022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宇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宇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修正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07號
被 告 李宇晉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弄0 0號4樓
居宜蘭縣○○鄉○○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宇晉於民國111年1月23日19時許,在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廣食堂美食海鮮餐廳飲用威士忌10杯後,於同日20時45分許,竟基於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宜蘭縣○○鄉○○路00○00號居處駕駛未懸掛車牌之改裝車輛上路,嗣警方於同日21時許行經宜蘭縣宜蘭市宜興路1段前欲攔查李宇晉時,李宇晉便衝撞李明展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鍾享庭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陳志安駕駛之BAQ-6052號自用小客車後棄車逃逸,經警在宜蘭縣○○市○○路0號前壓制李宇晉,並於同日21時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宇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尤聖堯於偵查中、證人李明展、陳志安、鍾享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宜蘭縣○○○○○○○○○道○○○○○○○○○○○○○道○○○○○○○○○道○○○○○○○○○○○○○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3紙、現場照片30張、密錄器擷取畫面8張、密錄器光碟1片附卷足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
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