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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梁一賢
被 告 林政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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