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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國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7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翁靜儀
通 譯 黃大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胡國楠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內容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胡國楠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8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冬山鄉順安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順安路與該路段243巷8弄之路口時,適曾清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順安路243巷8弄由東向西行駛至上揭路口。
胡國楠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並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上揭路口時,未暫停禮讓幹線道之曾清香先行,即貿然通過路口,雙方因而發生碰撞,曾清香人車倒地,經送往羅東博愛醫院急救,於111年6月26日因病況惡化辦理自動出院返回住處,嗣於111年6月26日凌晨1時38分許,因胸腹挫傷、血胸血腹,在住處拔管死亡。
胡國楠在偵查犯罪機關未發覺其犯行前,在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
四、教示上訴限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教示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翁靜儀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1年度刑移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文寬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2
吳玉萍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吳麗敏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
聲請人兼上
三人指定送
達代收人 吳含笑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號(指定送達址
)
相 對 人 胡國楠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刑移調字第137號,即就本院111 年度交訴字第61號過失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游欣怡
書 記 官 翁靜儀
通 譯 黃大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吳文寬 到
吳玉萍 到
吳麗敏 到
吳含笑 到
相 對 人 胡國楠 到
調解委員 陳本川 到
游瑞源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分別給付聲請人吳含笑、吳文寬、吳麗敏、吳玉萍各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元(含強制責任險理賠部分,合計肆佰參拾陸萬元),上開金額應於民國111 年12月26日前分別匯入聲請人吳含笑、吳文寬、吳麗敏、吳玉萍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花旗銀行襄陽分行、戶名:吳文寬、帳號6600000000號帳戶;
台北富邦市府分行、戶名:吳麗敏、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戶名:吳玉萍、帳號04
&ZZZZ; &ZZZZ; 00000000000 號帳戶;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戶名:吳含笑、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㈡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㈢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㈣聲請人就本院111 年度交訴字第61號案件部分,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吳麗敏
聲 請 人 吳含笑
聲 請 人 吳玉萍
聲 請 人 吳文寬
相 對 人 胡國楠
調解委員 游瑞源
調解委員 陳本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翁靜儀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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