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原訴,20,202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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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鄔學之


被 告 吳柏文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曾培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一、「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一、「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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