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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宇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壹包(毛重零點伍貳伍壹公克、取樣零點零壹零柒公克、驗餘毛重零點伍壹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宇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0、10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8號)所查扣之毒品1包(毛重0.5251公克、取樣0.010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0、10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
而該案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號前,經警搜索扣得之晶體1包(毛重0.5251公克、取樣0.0107公克、驗餘毛重0.5144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2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00225067號函附之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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