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簡,706,2022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隆


游長恩


蕭金琳


高宗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丁○○、甲○○、乙○○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撲克牌陸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清冊」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26條第1項、第4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435號

被 告 丙○○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丁○○、甲○○、乙○○4人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6日晚間8、9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前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而賭博財物。
嗣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1副加紅磚13張及賭檯上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400元等物。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丁○○、甲○○、乙○○4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相關位置圖1份、照片9張附卷及撲克牌1副加紅磚13張、賭資2,400元扣案可稽,被告4人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丁○○、甲○○、乙○○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扣案賭具即撲克牌1副加紅磚13張及賭資2,400元,請依同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08 日
書 記 官 謝蓁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