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簡,780,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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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22、223、224、225、226、227、228號、111年度偵字第2657、2694、3197、3316、3763、4644、5289、5695、7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中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更正為「...所示款項至...」、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7行及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均更正為「吳珮琪」;

證據欄補充「遠傳資料查詢結果」、㈢更正為「證人林柏毅、李致宏、周錦秀於偵查中之證述」、㈡、㈤至及附表更正如附件一所示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

二、核被告陳中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合庫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附件一所示告訴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謂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3年7月4日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於104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殘刑,於105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主張被告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論據,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僅泛稱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等語,就被告究竟係因何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有構成累犯之事實,未有清楚說明,難認已盡主張之責,亦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然得於審酌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清單欄 1 謝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0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塊樂小豬」、「B.F-coco」、「B.F曼神」、「子羨哥」、「B.F茜茜」聯絡告訴人謝靜芳,邀約告訴人謝靜芳在網路上投資虛擬貨幣及MCQ博奕網站,致告訴人謝靜芳陷於錯誤,先於110年9月30日16時17分許,依對方指示至超商代碼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於110年10月11日13時42分許至110年10月25日16時47分許,陸續匯款19筆共117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3時47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13時54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13時55分許匯款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3時47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3時54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3時55分許匯款3萬元 1.告訴人謝靜芳於警詢之供述(見偵2239卷第6至8頁背面) 2.ATM交易明細(見偵2239卷第25至26頁) 3.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陳報單(見偵2239卷第33頁) 4.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偵2239卷第34頁及其背面)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239卷第35頁)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239卷第35頁背面)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39卷第36頁及其背面) 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239卷第49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 39卷第50頁) 10.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239卷第53至77頁) 2 吳珮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珮欣」、「總理-鴻洋」、「RS金融-黃執行長」聯絡告訴人吳珮琪,邀約告訴人吳珮琪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告訴人吳珮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同日陸續匯款5000元、2萬4000元、2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3時45分許匯款2萬4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3時45分許匯款2萬4000元 1.告訴人吳珮琪於警詢之供述(見偵2416卷第3至4頁背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416卷第9及其背面) 3 李欣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宇珊」、「BILL」、「奈奈」聯絡告訴人李欣樺,邀約告訴人李欣樺投資奧丁娛樂城、晉泓娛樂城、富鼎投資平台,致告訴人李欣樺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4日20時8分許至110年10月20日13時53分許,陸續匯款9筆共71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3時26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3時28分許匯款5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3時26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16日13時28分許匯款5萬元 1.告訴人李欣樺於警詢之供述(見偵2177卷第7至9頁) 2.告訴人李欣樺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見偵2177卷第12及其背面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截圖(見偵2177卷第13至27背面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177卷第32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17卷第33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177卷第34頁) 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17卷第34頁背面) 4 陳柏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RS金融-黃執行長」聯絡告訴人陳柏任,邀約告訴人陳柏任在日昇交易所(https://www.risheng58.com)投資,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陳柏任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8日12時44分許至110年10月19日19時33分許,陸續匯款9筆共44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5時46分許匯款2萬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5時46分許匯款2萬元 (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下稱高警卷) 1.告訴人陳柏任於警詢之供述(見高警卷第17至20頁) 2.帳戶個資檢視表(見高警卷第21至22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高警卷第23至27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高警卷第28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高警卷第34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警卷第3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高警卷第42至43頁) 8.員警工作紀錄表(見高警卷第44頁) 5 高庭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以FB、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認識告訴人高庭榆後,邀約告訴人高庭榆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高庭榆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7日19時49分許、同日21時47分許、同日21時50分許、同日21時56分許,依對方指示分別匯款1000元、5萬元、4萬元、1萬元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9時49分許匯款1000元 110年10月17日21時47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17日21時50分許匯款4萬元 110年10月17日21時56分許匯款1萬元 (警蘭偵字第1100025809號卷,即下列宜警卷) 1.告訴人高庭榆於警詢之供述(見宜警卷第1至4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宜警卷第6至17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宜警卷第17至18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宜警卷第19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宜警卷第20頁) 6 董雅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以FB、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認識告訴人董雅君後,邀約告訴人董雅君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告訴人董雅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年10月16日15時20分許至110年11月3日12時57分許,陸續匯款5000元、3萬3000元、6000元、1萬元等4筆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5時20分許匯款5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5時20分許匯款5000元 1.告訴人董雅君於警詢之供述(見宜警卷第21至22頁) 2.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宜警卷第23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宜警卷第24至27頁) 4.ATM交易明細(見宜警卷第28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宜警卷第29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宜警卷第30頁) 7 廖靖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廖靖彤後,邀約告訴人廖靖彤在手機上操作APP投資獲利,致告訴人廖靖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年10月15日14時28分許至110年10月17日16時25分許,陸續匯款7筆共55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6時9分許匯款10萬元、同日16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同日16時25分許匯款5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6時12分8秒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12分56秒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27分許匯款5萬元 (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626464號,即下列南警卷) 1.告訴人廖靖彤於警詢之供述(見南警卷第3至4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南警卷第5至8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南警卷第25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變格式表(見南警卷第2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南警卷第29至31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南警卷第33至38頁) 8 藍婉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藍婉怡後,邀約告訴人藍婉怡在手機上操作APP投資獲利,致告訴人藍婉怡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7日13時3分許、同日13時4分許,依對方指示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3時3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17日13時4分許匯款5萬元 (屏警分偵字第11034698600號,即下列屏警卷) 1.告訴人藍婉怡於警詢之供述(見屏警卷第5至10頁) 2.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屏警卷第3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屏警卷第49至50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卷第55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警卷第57至59頁) 6.告訴人藍婉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屏警卷第61頁) 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屏警卷第63至111頁) 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屏警卷第113頁) 9.刑案呈報單(見屏警卷第115頁) 9 江瑀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羅辰」、「舒涵」、「珮欣」、「RS金融-黃執行長」聯絡告訴人江瑀軒,邀約告訴人江瑀軒在日昇交易所(https://www.risheng58.com)投資,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江瑀軒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3日15時29分許至110年10月16日19時36分許,陸續匯款9筆共27萬885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9時38分許轉帳5萬元、同日19時39分許轉帳5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9時38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16日19時39分許匯款5萬元 1.告訴人江瑀軒於警詢之供述(見偵2657卷第4至6頁、第33至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57卷第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657卷第16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截圖(見偵2657卷第17至27頁) 5.告訴人江瑀軒中華郵政存摺影本(見偵2657卷第18頁)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657卷第28頁) 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657卷第29頁、第32頁) 8.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偵2657卷第30至31頁背面) 10 曾俊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珊娜老師」、「永昇投資」、「日昇老師」聯絡告訴人曾俊仁,邀約告訴人曾俊仁在日昇交易所投資,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曾俊仁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5日13時23分許至110年10月21日14時10分許,陸續匯款6筆共15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6時14分許轉帳3萬元、同日16時28分許轉帳1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6時14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28分許匯款1萬元 1.告訴人曾俊仁於警詢之供述(見偵2694卷第20至21頁) 2.ATM交易明細(見偵2694卷第23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截圖(見偵2694卷第25至2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94卷第29頁及其背面)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694卷第34至35頁) 11 黃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打工的豬仔」、「夏妍妍」、「我叫莉莉」、「盟主-金誠」聯絡告訴人黃馨儀,邀約告訴人黃馨儀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黃馨儀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8日18時42分許至110年10月30日15時1分許,陸續匯款24筆共103萬8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21時9分許轉帳2萬元、同日21時10分許轉帳2萬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21時9分許匯款2萬元 110年10月17日21時10分許匯款2萬元 1.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之供述(見偵3197卷第27至31頁背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197卷第33頁及其背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197卷第4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197卷第43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截圖(見偵3197卷第74至75頁背面) 12 林瑞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夏妍妍」、「我叫莉莉」、「盟主-金誠」聯絡告訴人林瑞蘭,邀約告訴人林瑞蘭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林瑞蘭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9日1時31分許至110年11月5日20時33分許,陸續匯款6筆共28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5時3分許轉帳1萬5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5時3分許匯款1萬5000元 1.告訴人林瑞蘭於警詢之供述(見偵3316卷第4至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316卷第9至1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316卷第19頁、第2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316卷第20頁、第23頁)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316卷第22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316卷第25至38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3316卷第39頁) 13 張家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雅芸YA YUN收入投資」、「奇異博士」聯絡告訴人張家睿,邀約告訴人張家睿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張家睿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27日18時29分許至110年11月6日13時18分許,陸續匯款24筆共84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9時16分許轉帳3萬元、同日19時46分許轉帳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9時46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9時56分許匯款3萬元 1.告訴人張家睿於警詢之供述(見偵3763卷第15至16頁) 2.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偵3763卷第6至8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763卷第39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763卷第40頁) 5.告訴人張家睿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偵3763卷第41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763卷第54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3763卷第62頁、第66頁) 8.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763卷第67至69頁) 14 李思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WS-么么小精靈」、「WS.瑋皓」聯絡告訴人李思萱,邀約告訴人李思萱在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李思萱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1日15時36分許至110年11月5日16時54分許,陸續匯款18筆共83萬2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4時22分許轉帳3萬5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4時22分許匯款3萬5000元 1.告訴人李思萱於警詢之供述(見偵4644卷第5至7頁背面) 2.告訴人李思萱出具之匯款紀錄表(見偵4644卷第13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截圖(見偵4644卷第14至15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4644卷第16頁) 5.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見偵4644卷第17至18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644卷第21頁及其背面) 15 熊唯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打工online-小巢」、「曼曼」聯絡告訴人熊唯岑,邀約告訴人熊唯岑在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熊唯岑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5日19時3分許至110年10月18日14時13分許,陸續匯款7筆共22萬1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9時4分許轉帳10萬元、同日19時45分許轉帳2萬元、同日21時25分許轉帳1萬元、同日21時31分許轉帳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9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0月16日19時45分許匯款2萬元 110年10月16日21時25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6日21時31分許匯款1萬元 1.告訴人熊唯岑於警詢之供述(見偵5289卷第5頁及其背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289卷第6頁及其背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289卷第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289卷第11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5289卷第13至14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289卷第14頁背面至第15頁) 7.投資網站畫面截圖(見偵5289卷第15頁背面) 8.告訴人熊唯岑使用之匯款帳戶資料(見偵5289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 9.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289卷第17頁) 1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289卷第18頁) 11.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偵5289卷第19頁) 16 洪妡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Edward」聯絡告訴人洪妡蘭,邀約告訴人洪妡蘭在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洪妡蘭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6日14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4時33分許匯款2萬元 1.告訴人洪妡蘭於警詢之供述(見偵5695卷第5至6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5695卷第18至22頁背面) 3.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偵5695卷第2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695卷第24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695卷第25至26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95卷第27及其背面) 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695卷第28頁) 17 廖纓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8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盟主-金誠」聯絡告訴人廖纓嬛,邀約告訴人廖纓嬛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廖纓嬛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20日17時2分許至110年10月23日15時27分許,陸續匯款36筆共93萬195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20時10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20時39分許匯款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20時10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6日20時39分許匯款3萬元 1.告訴人廖纓嬛於警詢之供述(見偵7776卷第19至20頁背面) 2.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偵7776卷第21至2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776卷第24頁及其背面) 4.告訴人出具之匯款明細表(見偵7776卷第25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776卷第49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776卷第50至52頁) 7.ATM交易明細(見偵7776卷第56頁) 8.告訴人廖纓嬛新光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玉山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見偵7776卷第68至81頁) 9.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7776卷第82至89頁)
附件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2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8號
111年度偵字第2657號
111年度偵字第2694號
111年度偵字第3197號
111年度偵字第3316號
111年度偵字第3763號
111年度偵字第4644號
111年度偵字第5289號
111年度偵字第5695號
111年度偵字第7776號
被 告 陳中偉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中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3年7月4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104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殘刑1年1月29日,於105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隱匿詐騙之犯罪所得,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0月12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礁溪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並配合於同日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入帳戶後,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不詳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術,分別詐騙附表所示謝靜芳、吳佩琪、李欣樺、陳柏任、高庭榆、董雅君、廖靖彤、藍婉怡、江瑀軒、曾俊仁、黃馨儀、林瑞蘭、張家睿、李思萱、熊唯岑、洪妡蘭、廖纓嬛等17人,致謝靜芳等17人均陷於錯誤,分別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元至陳中偉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轉出或提款卡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去向。
嗣謝靜芳等17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靜芳、吳佩琪、李欣樺、陳柏任、高庭榆、董雅君、廖靖彤、藍婉怡、江瑀軒、曾俊仁、黃馨儀、林瑞蘭、張家睿、李思萱、熊唯岑、洪妡蘭、廖纓嬛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楠梓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中和分局、土城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白河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平鎮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中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2號、111年度偵字第7776號案卷內】。
㈡告訴人謝靜芳、吳佩琪、李欣樺、陳柏任、高庭榆、董雅君、廖靖彤、藍婉怡、江瑀軒、曾俊仁、黃馨儀、林瑞蘭、張家睿、李思萱、熊唯岑、洪妡蘭、廖纓嬛於警詢之指訴【詳附表備註欄所示各案卷】。
㈢證人林柏毅、李致宏、周錦秀之供述【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2號案卷內】。
㈣被告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合庫銀行礁溪分行111年6月22日合金礁溪係字第1110002057號函所附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各1份。
㈤告訴人謝靜芳提出之匯款資料、謝靜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2號(111年度偵字第2239號)案卷內】。
㈥告訴人吳佩琪被騙部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3號(111年度偵字第2416號)案卷內】。
㈦告訴人李欣樺提出之匯款資料、李欣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4號(111年度偵字第2177號)案卷內】。
㈧告訴人陳柏任提出之匯款資料、陳柏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5號(111年度偵字第1344號)案卷內】。
㈨告訴人高庭榆提出之匯款資料、高庭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6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號)案卷內】。
㈩告訴人董雅君提出之匯款資料、董雅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6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號)案卷內】。
告訴人廖靖彤提出之匯款資料、廖靖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11年度偵字第647號)案卷內】。
告訴人藍婉怡提出之匯款資料、藍婉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緝字第228號(111年度偵字第558號)案卷內】。
告訴人江瑀軒提出之匯款資料、江瑀軒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2657號案卷內】。
告訴人曾俊仁提出之匯款資料、曾俊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2694號案卷內】。
告訴人黃馨儀提出之匯款資料、黃馨儀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3197號案卷內】。
告訴人林瑞蘭提出之匯款資料、林瑞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3316號案卷內】。
告訴人張家睿提出之匯款資料、張家睿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3763號案卷內】。
告訴人李思萱提出之匯款資料、李思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4644號案卷內】。
告訴人熊唯岑提出之匯款資料、熊唯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5289號案卷內】。
告訴人洪妡蘭提出之匯款資料、洪妡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5695號案卷內】。
告訴人廖纓嬛提出之匯款資料、廖纓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詳111年度偵字第7776號案卷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以一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 怡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偵查案號) 1 謝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10月間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塊樂小豬」、「B.F-coco」、「B.F曼神」、「子羨哥」、「B.F茜茜」聯絡告訴人謝靜芳,邀約告訴人謝靜芳在網路上投資虛擬貨幣及MCQ博奕網站,致告訴人謝靜芳陷於錯誤,先於110年9月30日16時17分許,依對方指示至超商代碼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於110年10月11日13時42分許至110年10月25日16時47分許,陸續匯款19筆共117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3時47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13時54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13時55分許匯款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3時47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3時54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3時55分許、3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2號(111年度偵字第2239號) 2 吳珮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6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珮欣」、「總理-鴻洋」、「RS金融-黃執行長」聯絡告訴人吳珮琪,邀約告訴人吳珮琪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告訴人吳珮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同日陸續匯款5000元、2萬4000元、2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3時45分許匯款2萬4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3時45分許、2萬4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3號(111年度偵字第2416號) 3 李欣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宇珊」、「BILL」、「奈奈」聯絡告訴人李欣樺,邀約告訴人李欣樺投資奧丁娛樂城、晉泓娛樂城、富鼎投資平台,致告訴人李欣樺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4日20時8分許至110年10月20日13時53分許,陸續匯款9筆共71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3時26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3時28分許匯款5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3時26分許、5萬元 110年10月16日13時28分許、5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4號(111年度偵字第2217號) 4 陳柏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RS金融-黃執行長」聯絡告訴人陳柏任,邀約告訴人陳柏任在日昇交易所(https://www.risheng58.com)投資,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陳柏任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8日12時44分許至110年10月19日19時33分許,陸續匯款9筆共44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5時46分許匯款2萬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5時46分許、2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5號(111年度偵字第1344號) 5 高庭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以FB、LINE等社群軟體認識告訴人高庭榆後,邀約告訴人高庭榆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高庭榆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7日19時49分許、同日21時47分許、同日21時50分許、同日21時56分許,依對方指示分別匯款1000元、5萬元、4萬元、1萬元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9時49分許、1000元110年10月17日21時47分許、5萬元110年10月17日21時50分許、4萬元110年10月17日21時56分許、1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6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號) 6 董雅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以FB、LINE等社群軟體認識告訴人董雅君後,邀約告訴人董雅君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告訴人董雅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年10月16日15時20分許至110年11月3日12時57分許,陸續匯款5000元、3萬3000元、6000元、1萬元等4筆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5時20分許匯款5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5時20分許、5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6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號) 7 廖靖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以社群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廖靖彤後,邀約告訴人廖靖彤在手機上操作APP投資獲利,致告訴人廖靖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年10月15日14時28分許至110年10月17日16時25分許,陸續匯款7筆共55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6時9分許匯款10萬元、同日16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同日16時25分許匯款5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6時9分許、10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10分許、10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25分許、5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11年度偵字第647號) 8 藍婉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以社群軟體LINE認識告訴人藍婉怡後,邀約告訴人藍婉怡在手機上操作APP投資獲利,致告訴人藍婉怡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7日13時3分許、同日13時4分許,依對方指示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3時3分許、5萬元 110年10月17日13時4分許、5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228號(111年度偵字第558號) 9 江瑀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羅辰」、「舒涵」、「珮欣」、「RS金融-黃執行長」聯絡告訴人江瑀軒,邀約告訴人江瑀軒在日昇交易所(https://www.risheng58.com)投資,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江瑀軒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3日15時29分許至110年10月16日19時36分許,陸續匯款9筆共27萬885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9時38分許轉帳5萬元、同日19時39分許轉帳5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9時38分許、5萬元 110年10月16日19時39分許、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57號 10 曾俊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珊娜老師」、「永昇投資」、「日昇老師」聯絡告訴人曾俊仁,邀約告訴人曾俊仁在日昇交易所投資,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曾俊仁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5日13時23分許至110年10月21日14時10分許,陸續匯款6筆共15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6時14分許轉帳3萬元、同日16時28分許轉帳1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6時14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28分許、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94號 11 黃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打工的豬仔」、「夏妍妍」、「我叫莉莉」、「盟主-金誠」聯絡告訴人黃馨儀,邀約告訴人黃馨儀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黃馨儀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8日18時42分許至110年10月30日15時1分許,陸續匯款24筆共103萬8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21時9分許轉帳2萬元、同日21時10分許轉帳2萬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21時9分許、2萬元 110年10月17日21時10分許、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197號 12 林瑞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夏妍妍」、「我叫莉莉」、「盟主-金誠」聯絡告訴人林瑞蘭,邀約告訴人林瑞蘭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林瑞蘭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9日1時31分許至110年11月5日20時33分許,陸續匯款6筆共28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5時3分許轉帳1萬5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5時3分許、1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3316號 13 張家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雅芸YA YUN收入投資」、「奇異博士」聯絡告訴人張家睿,邀約告訴人張家睿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張家睿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27日18時29分許至110年11月6日13時18分許,陸續匯款24筆共84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7日19時16分許轉帳3萬元、同日19時46分許轉帳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7日19時16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17日19時46分許、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763號 14 李思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WS-么么小精靈」、「WS.瑋皓」聯絡告訴人李思萱,邀約告訴人李思萱在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李思萱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1日15時36分許至110年11月5日16時54分許,陸續匯款18筆共83萬2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4時22分許轉帳3萬5000元,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4時22分許、3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4644號 15 熊唯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打工online-小巢」、「曼曼」聯絡告訴人熊唯岑,邀約告訴人熊唯岑在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熊唯岑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5日19時3分許至110年10月18日14時13分許,陸續匯款7筆共22萬1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19時4分許轉帳10萬元、同日19時45分許轉帳2萬元、同日21時25分許轉帳1萬元、同日21時31分許轉帳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9時4分許、10萬元 110年10月16日19時45分許、2萬元 110年10月16日21時25分許、1萬元 110年10月16日21時31分許、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289號 16 洪妡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Edward」聯絡告訴人洪妡蘭,邀約告訴人洪妡蘭在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洪妡蘭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6日14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14時33分許、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695號 17 廖纓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8月間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盟主-金誠」聯絡告訴人廖纓嬛,邀約告訴人廖纓嬛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告訴人廖纓嬛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20日17時2分許至110年10月23日15時27分許,陸續匯款36筆共93萬195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0年10月16日20時10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20時39分許匯款3萬元,均係匯至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10月16日20時10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16日20時39分許、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7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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