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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韋秋雲
被 告 林健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37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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