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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張春榮
被 告 楊孟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5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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