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子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46號、111年度執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威因犯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施用毒品、贓物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1月30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有期徒刑,有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1年9月8日臺灣宜蘭地方檢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聲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
是檢察官就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參酌上開各罪有期徒刑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其中附表編號1至6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7至19則由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等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施用毒品、贓物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犯罪行為、手段雖屬不同,惟均已造成社會秩序相當程度之危害,另各罪犯罪時點前後相差約莫1年1月,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1日 107年9月23日 107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原簡字第117號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51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17日 108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原簡字第117號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51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19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3月25日 108年6月10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09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041號(已執畢)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856號(已執畢)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收受贓物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4,000元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5日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9月23日 107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2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壢原簡字第17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9年7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壢原簡字第17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9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109年10月5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016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5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580號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4千元 犯罪日期 107年8月12日至13日 107年9月22日 107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6、7150號、108年度偵字第693、991、2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84號 編號7至19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3萬2千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1萬6千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3萬2千元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14日 107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6、7150號、108年度偵字第693、991、2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84號 編號7至19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4千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3萬2千元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1日 107年10月28日 107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6、7150號、108年度偵字第693、991、2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84號 編號7至19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確定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4千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5萬6千元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6、7150號、108年度偵字第693、991、2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84號 編號7至19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確定
編號 19 (以下空白) 罪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4萬9730元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間某日至106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6、7150號、108年度偵字第693、991、2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2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84號 編號7至19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確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