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聲,527,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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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鎮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鎮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鎮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2月25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應屬正當。

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暨受刑人所犯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情節類似、侵害法益相同,故責任非難重覆之程度較高,併考量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5日或26日 108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3日 108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確定日期 108年2月25日 108年9月13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77號(已執畢)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911號(受刑人假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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