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聲,546,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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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勝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勝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勝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49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應更正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19日」,判決案號欄應補充「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1860號」、「新北地院106年度審簡字1825號」、「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345號」,爰依法務部○○○○○○○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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