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聲再,5,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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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凱祥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

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凱祥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9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然其未檢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說明再審之具體理由,復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有聲請再審狀1份存卷可憑,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再審之具體理由暨證據,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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