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李承翰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孫悟空(老孫,後改
- 二、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
- 三、案經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
-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四)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凱銘、羅子暘於警詢、檢察官偵
- (二)惟查:
- (三)綜上,被告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吳孟澤、趙紹經所辯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
- (二)查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
- (三)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
- (四)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
- (五)被告李承翰就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
- (六)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就
- (七)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 (八)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
- (九)被告吳孟澤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 (十)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 (十一)另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於偵查及本院審
- (十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承翰曾有偽造私文
- (十三)被告李承翰、羅子暘及其等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對被告李承
- 四、未予強制工作諭知之說明: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
- 五、沒收
-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紹經於審理中所稱其係於110年7月開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趙紹經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64號併辦意旨
- 二、上開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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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20號
111年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翰
選任辯護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張凱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謝偉華
被 告 陳忠任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
被 告 羅子暘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吳孟澤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趙紹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69、7666、769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72、1535、1546、1547、1548、1549、1550、1551、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承翰犯附表三編號1至150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凱銘犯附表三編號1至150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偉華犯附表三編號1至150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子暘犯附表三編號1至150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忠任犯附表三編號1至150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孟澤犯附表三編號20至150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紹經犯附表三編號20至150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紹經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李承翰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孫悟空(老孫,後改名為發發)」、「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成員間彼此分工詐欺犯罪階段行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仍於民國110年3月間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負責於詐欺集團內管控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載送、至銀行綁定特定約定帳戶及生活管理,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則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聽從李承翰之指揮。
二、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孫悟空(老孫,後改名為發發)」、「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孫悟空(老孫、發發)」、「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等人負責招攬人頭帳戶提供者後,由李承翰指揮謝偉華、趙紹經、吳孟澤駕駛車輛將人頭帳戶提供者分別載往本案詐欺集團所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欣欣時尚旅店松山店、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華大旅店、宜蘭縣○○鄉○○○路00號雲湘居民宿、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亞瑟會館民宿、宜蘭縣五結鄉地址不詳之青田會館民宿、宜蘭縣○○鄉○○○路00○0號TOP會館民宿、宜蘭縣○○鄉○○路0○0號大礁溪左岸民宿等據點。
再由張凱銘、陳忠任、羅子暘核對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身分及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起居、作息,並自暱稱「孫悟空(老孫、發發)」之詐欺集團成員處取得欲辦理綁定之約定轉帳帳戶後,由謝偉華、吳孟澤搭配張凱銘、羅子暘或陳忠任再駕車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銀行,將人頭帳戶綁定指定之約定轉帳帳戶,辦畢後將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交予暱稱「孫悟空(老孫、發發)」之詐欺集團成員運用。
其間,李承翰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給付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報酬,吳孟澤、趙紹經則以計程車跳錶方式計算車資後,向李承翰請款。
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揭方式取得如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之人,致附表二之人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之金額至已綁定約定轉帳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操作人頭帳戶網路銀行及提領款項之方式,轉出、提領詐欺不法所得,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警方難以追查。
嗣警方於110年9月8日9時3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宜蘭縣○○鄉○○路0○0號之大礁溪左岸民宿搜索,並當場扣得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
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參照)。
查本案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被告李承翰等7人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均不具證據能力;
而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吳孟澤、趙紹經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亦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又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吳孟澤、趙紹經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被告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係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之規定,被告張凱銘、謝偉華於110年11月8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被告身分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李承翰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然既非「審判外」之陳述,自不在上開規定排除之列,則被告李承翰及其辯護人徒以被告張凱銘、謝偉華於審判中之陳述未經具結為由,否認其證據能力,並不可採。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吳孟澤、趙紹經及其等辯護人對各該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卷【下稱本院420卷】一第365-366、382-383、394-395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卷第137-138、175頁),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四)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凱銘、羅子暘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被告李承翰固坦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及洗錢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發起詐欺集團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張凱銘於偵查中陳述均承認其為發起犯罪組織之人,證人及同案被告亦有相同之證述等語。
被告謝偉華固坦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及洗錢等情不諱,惟辯稱:是6月初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謝偉華於結識被告李承翰之初,係單純計程車司機身分,應被告李承翰之要求載運客人。
直至110年6月底左右,被告謝偉華始發現被告李承翰等人所營事業實為詐騙犯行等語。
被告陳忠任固坦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及洗錢等情不諱,惟辯稱:是6月初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陳忠任於110年5月28日前一份工作離職後,始於110年6月初加入詐騙集團,同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及偵查中關於被告陳忠任加入該集團時間點之供述並非事實等語。
被告吳孟澤、趙紹經固坦承有負責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及詐欺之犯行,均辯稱:頂多是幫助行為等語。
(二)惟查:⒈本案詐欺集團係於招攬人頭帳戶提供者後,為管控人頭帳戶提供者,由被告謝偉華、吳孟澤、趙紹經將人頭帳戶提供者載往本案詐欺集團承租之據點,再由被告李承翰、張凱銘、陳忠任、羅子暘集中管理,復由被告謝偉華、吳孟澤、趙紹經駕車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銀行,將人頭帳戶綁定指定之約定轉帳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二之方式詐騙附表二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附表二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之時間,匯款附表二之金額至附表二之人頭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提領一空之事實,業據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本案人頭帳戶提供者徐宇賢、洪慧娟、蔡學文、王美文、黎冠均、陳國興、吳昌豪、鄭志鍵、陳旭宏、蔡政衡、李睿哲、蔡尊順、林誠富、郭博宸、熊宇森、陳才德、范宥喬分別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及附表二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人陳翎倩於警詢時指訴甚詳,並有附表二「證據」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足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所取得之人頭帳戶做為犯罪工具,進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致難以追查等事實。
⒉被告李承翰部分:⑴被告李承翰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我是這次被搜索的地方負責人,另外我的朋友知道我有找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我的朋友說他們可以幫忙找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所以我是上線,telegram暱稱「發發」的上游會先跟我說有人要來,我請被告謝偉華聯絡被告趙紹經載到宜蘭,司機會將人帶進民宿,我會跟「發發」說人來了,「發發」會跟我說提供人頭帳戶的人要綁定的約定轉帳帳號,被告陳忠任、羅子暘、張凱銘會先核對他們的身分、拍簿子、身分證正反面跟網銀的帳號密碼,拍完就會上傳到集團的群組,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會需要綁定約定轉帳的帳戶,當天銀行如果有開,大部分都是被告陳忠任跟司機帶著人頭帳戶提供者去銀行綁定,吳孟澤最常負責把人載去銀行綁帳戶,如果銀行沒開,就是隔天再去綁定帳戶,綁定帳戶後我會把那些照片上傳給「發發」,如果已經綁定後,被告羅子暘跟陳忠任會去收走提供人頭帳戶的人的手機並關掉定位,被告「發發」每天會跟我說要到哪邊拿錢,我去過臺北市大同區污水處理場附近、北投區焚化廠附近、陽明山上,跟不同的人拿過錢,次數約20、30次,拿錢的時間都是每天凌晨1點左右。
帳戶不能使用時,「發發」會跟我說這個人可以走了,我會請被告趙紹經、吳孟澤、謝偉華把提供人頭帳戶者載走。
我們的薪水每週領一次,一天薪水2,000到3,000元,我自己是管理職,所以我日薪3,000元,被告謝偉華、張凱銘、羅子暘每日2,000元,被告陳忠任做的事情比較多,所以他每日2,500元,金額都是「發發」跟我說的等語(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69卷【下稱偵6469卷】二第257【背面】-258、263頁),顯見被告李承翰對於詐欺集團分工方式、運作模式知之甚詳,並負責與上游聯繫、分派工作、領取薪資及發放薪資等重要工作,且因其為管理職而取得明顯高於其他同案被告之報酬,自屬本案詐欺集團之重要角色,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指揮者」地位相符。
⑵而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紹經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被告李承翰會發號司令,指示這些被載去的人可以離開,不是一次全放,是陸續放人。
被告李承翰會在晚上凌晨1點左右會開自己的車離開,我有看過有一次被告李承翰回來,包包内有10幾萬拿出來炫耀,被告李承翰每7天付被告謝偉華、陳忠任、張凱銘、羅名浩(即羅子暘,下同)薪水、民宿錢,被告李承翰會先將人頭帳戶的錢交給被告謝偉華、陳忠任、張凱銘、羅名浩之後,再由被告謝偉華、陳忠任、張凱銘、羅名浩發給各自牽線中間人所找到的人頭帳戶的人,所有開銷都被告李承翰付。
要綁定的帳號都在被告李承翰手上,被告李承翰指揮被告謝偉華、陳忠任、張凱銘、羅名浩帶人頭帳戶的人去綁定約定轉帳的帳戶等語(見偵6469卷二第195【背面】-196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偉華於本院訊問時證稱:我載到的計程車客人介紹我給被告李承翰認識,是被告李承翰通知我要去載人,我去的時候才認識其他人,被告李承翰是負責把蒐集到的帳戶賣給別人,薪水是被告李承翰在給,被告李承翰是集團負責人等語(見本院420卷一第96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羅子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陳忠任會跟我一起輪班看門,早上、下午是被告陳忠任跟張凱銘、晚上是我。
如果交人頭帳戶的人有什麼需要,我會轉達給被告李承翰,被告李承翰會處理等語(見本院420卷第一36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忠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透過被告李承翰加入的,我負責照顧當人頭帳戶的人,我跟羅名浩的工作一樣。
被告李承翰有時候會讓我跟司機一起出門,陪同人頭帳戶的人一起去銀行,被告李承翰有時候會指示我們早上收手機等語(見本院420卷一第364頁),足認上開證人所述之本案詐欺集團運作模式與被告李承翰所述大致相符,是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均直接或間接受被告李承翰之指揮,且報酬均由被告李承翰發放之事實,堪以認定。
⑶且證人徐宇賢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明哥」(即被告李承翰)告訴我是110年7月12日開始工作,我怕家人擔心就說想先回台北看家人,所以明哥就叫司機跟「叭哺」(即被告張凱銘)開計程車帶我回台北拿衣服、探望母親等語(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040號卷【下稱他1040卷】第271【背面】頁);
證人王美文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編號1(即被告李承翰)我覺得他是這群人的頭,我如果有什麼需求告訴他,他會分配給其他人去做等語(見他1040卷第120【背面】頁);
證人吳昌豪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房租、薪水、伙食開銷支出及接送過程之計程車費用應該都是1號(即被告李承翰)跟2號(即被告謝偉華)在處理,我有看到,我感覺他們二個人就是頭,他們二人常在一起等語(見他1040卷第89頁),依上開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證述,載送工作之分配及開銷均係由被告李承翰負責,且其他同案被告均係聽從被告李承翰之指揮行事,被告李承翰顯非單純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有指揮詐欺集團之事實。
⑷被告李承翰雖辯稱其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指揮者係被告張凱銘,然被告張凱銘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自承係指揮者,亦有其他同案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指稱指揮者係被告張凱銘,惟被告張凱銘於本院審理時則稱:被告李承翰跟我說是線上博奕,有先跟我說如果被警察抓,叫我把責任扛起來。
他跟我說我沒有扛起來的話會很難看,後來我交保後,被告李承翰有打電話給我叫我繼續扛,會給我安家費。
後來我知道涉及詐欺及犯罪組織,我就不願意再扛等語(見本院420卷二第357頁)。
而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紹經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到李承翰、謝偉華、張凱銘他們三人說,這次案件由被告張凱銘擔起,但什麼情況聽到的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420卷二第157頁)。
綜觀上開同案被告及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證詞,可見本案實際指揮者係被告李承翰,被告張凱銘原先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自承為指揮者,係受被告李承翰所指使並允諾給付安家費,其他同案被告亦據此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指述被告張凱銘為指揮者。
且據上述同案被告羅子暘及證人徐宇賢之證詞,被告張凱銘尚需負責輪班看門或陪同司機及人頭帳戶提供者返家,益證被告張凱銘僅係聽從指揮辦事,而非本案詐欺集團之管理者。
另員警於110年9月8日持搜索票至本案詐欺集團之據點搜索時,被告李承翰竟稱其房內之工作機為被告張凱銘所有,被告張凱銘所持手機才為被告李承翰自己之手機,顯與一般人使用手機習慣未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420卷一第151頁),衡情被告李承翰係為推免罪責,而稱其身上之手機非其所有,益徵被告張凱銘供稱有為被告李承翰頂罪之情,應屬可採,則被告李承翰辯稱被告張凱銘才是本案之指揮者,顯屬狡辯之詞,殊不可採。
⒊被告謝偉華、陳忠任部分:⑴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集團從3月左右在臺北開始經營,起初只有我、被告張凱銘、陳忠任、羅名浩4個人,5月底的時候被告謝偉華才加入等語(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下稱警191卷)一第38頁、偵6469卷二第264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紹經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110年5、6月間,我有在臺北市八德路四段欣欣時尚旅店松山店,以3天5,000元的報酬,依被告謝偉華指示提供中國信託西湖分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給被告張凱銘,並把提款卡密碼告訴被告張凱銘。
之後被告謝偉華叫我待在欣欣時尚旅店松山店3天,吃住費用他們負責,我當時有跟另外2、3人同住,當時被告陳忠任有在裡面,3天後被告張凱銘有將我的存摺跟提款卡交給被告謝偉華,叫被告謝偉華交給我等語(見本院420卷二第155-156頁),足徵同案被告趙紹經提供其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時,係透過被告謝偉華之介紹,而被告陳忠任則負責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被告謝偉華、陳忠任斯時均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同案被告趙紹經之帳戶於110年5月28日已有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匯入,是同案被告李承翰所述被告謝偉華、陳忠任於5月底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言非虛,被告謝偉華、陳忠任自應就本案詐欺集團5月底所為詐欺行為共同負責。
⑵雖證人即同案被告羅子暘於審理時證稱:在3月加入犯罪組織時,當時只有被告李承翰跟我,陳忠任有來一次後來就沒有來,正式來工作是6、7月,當時沒看到被告張凱銘,被告謝偉華是5、6月進來等語(見本院420卷二第356頁),然因被告謝偉華、陳忠任係於嗣後加入,同案被告羅子暘所述被告謝偉華、陳忠任之加入時間,均與5月底相距不遠,同案被告羅子暘記憶是否準確,尚屬有疑,自難單憑同案被告羅子暘之證述,對被告謝偉華、陳忠任為有利之認定,故被告謝偉華、陳忠任均辯稱6月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足採信。
⒋被告吳孟澤、趙紹經部分:⑴被告吳孟澤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自承:一開始是「海哥」(即被告謝偉華)介紹我來的,說可以去他那邊接送客人賺一點車資,且我之前也曾提供過帳戶給他們。
平時我都跟一對夫婦、司機趙先生(即被告趙紹經)及小陳(即被告陳忠任)共住,但趙先生偶爾會來,偶爾不會來,我們都會在102號房休息。
房間是一開始入住時,就已經分配給我們5個人使用。
三餐跟住宿都不需要付費,我們大概都是早上8時至9時起床,晚上11時至12時睡覺,我的個人部分是如果有人員需要載送,「叭哺」(即被告張凱銘)就會交代我,我再依指載人出去,把人載往目的地後,再返回民宿照錶計費索取車資(見警191卷二第285-287頁);
我有載人到銀行綁約定帳戶,我載去的人不可以擅自離開,手機會被管制(見偵6469卷二第133頁);
我在去年6月份將陽信銀行帳戶交給被告謝偉華使用,被告謝偉華擔心我把帳戶的錢領走,叫我到宜蘭雲湘居民宿去住,2、3天以後在民宿還給我,我拿回帳戶無法領錢,我有打電話去陽信銀行問,銀行說這個帳戶不能用,我認為有點複雜,即便是賭博也涉及違法,所以就沒去問。
交帳戶後我經被告謝偉華介紹去幫集團的人開計程車載送到旅社及離開等語(見本院420卷二第147-150頁)。
可見被告吳孟澤提供銀行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經警示後,明知其工作內容顯非單純載送一般乘客之計程車司機,且本案詐欺集團有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進出、手機使用及至銀行綁定約定帳戶之行為,仍居住於本案詐欺集團據點,並負責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往返據點或銀行,其顯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意思及行為。
⑵被告趙紹經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我平常不住那裡,載人前往已經很晚就會住在那裡,住宿跟三餐沒有跟我收錢,據我所知其他人在金融帳戶尚未交出去之前,都可以自由使用手機,交出去之後就不行使用手機了,我和被告吳孟澤負責載送被害人至指定民宿内,至於辦理新增約定轉帳帳號及開通網路銀行都是被告吳孟澤負責開車,再搭配被告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或陳忠任其中一人,再載被害人前往銀行辦理;
我有時侯載人的時侯,有聽到提供帳戶的人說,他是九州娛樂城介紹來的,要來替客戶操盤,但因我戶頭之前也是這樣被騙而被警示,實情不是這樣,所以我心裡知道這些提供帳戶的人也是跟我當初一樣被騙來民宿的。
因為我當初提供帳戶時,也是這樣被限制在臺北市八德路4段欣欣旅店的房間内,那時我也是手機被收走,被限制不能離開房間。
我曾經在民宿看過裡面會有一個人留守在客廳,我之前一直懷疑他們是詐騙集團,但被告謝偉華一直說是博奕,不是很嚴重的事情,所以我現在才連結上。
因為被告吳孟澤居無定所,所以被告謝偉華就會叫他住在民宿,如果有要把人頭帳戶所有人載離開就會叫被告吳孟澤載,都是被告謝偉華叫被告吳孟澤將人載離開,被告吳孟澤也會載提供帳戶的人及被告謝偉華、陳忠任、張凱銘或羅子暘去綁定帳戶等語(見警卷191卷二第238-240、260-261頁、偵6469卷二195【背面】-196頁)。
是被告趙紹經提供銀行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經警示後,明知本案詐欺集團為非法集團,會管控人頭帳戶提供者之生活及手機,瞭解本案詐欺集團實際分工,仍聽從指揮擔任司機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且有時會居住於本案詐欺集團據點,足證其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
⑶被告趙紹經亦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除了被搜索的地點外,還有7月10日左右宜蘭礁溪的雲湘居、7月22日到8月初金古一路65巷11號的亞瑟會館、8月初到8月中宜蘭縣○○鄉○○○路00號某民宿、8月中到8月底宜蘭行健七路77之1號TOP會館,再來就這次的,每次他們都停留約1週到10日。
這次的民宿好像是9月2日租的,已經預定11日要換地方等語(見偵6469卷二195【背面】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時證稱:帳戶不能使用時,「發發」會跟我說這個人可以走了,我會請被告趙紹經、吳孟澤、謝偉華把提供人頭帳戶的人載走,通訊軟體是用紙飛機telegram,被告吳孟澤是阿發、被告趙紹經沒有使用等語(見偵6469卷二第259、262【背面】頁),足證本案詐欺集團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載運,均係由被告謝偉華、吳孟澤、趙紹經所負責,被告吳孟澤、趙紹經並多次隨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更換據點,被告吳孟澤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群組,而被告吳孟澤、趙紹經均有受本案詐欺集團所指揮管理。
足見被告吳孟澤、趙紹經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特別信賴及分工關係,而負責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工作,否則依目前國內計程車數量甚多、競爭激烈、叫車容易之情況,尚無須特定由被告謝偉華、吳孟澤、趙紹經載運之理,且渠等亦因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而獲取較原先單純駕駛計程車更多之報酬,故渠等抗辯僅收取跳錶車資,並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委無足採。
⑷被告吳孟澤、趙紹經雖均辯稱渠等行為僅係幫助行為,惟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
且刑法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共犯相互間,若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意思,雖祇分擔一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參照)。
被告吳孟澤、趙紹經明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人頭帳戶提供者遂行詐欺犯行,則被告主觀上顯有將其他成員所為視為自己所為之未必故意,且客觀上業已參與詐欺取財罪之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存有合作、分工之功能性支配關係,依上開判例及判決意旨說明,被告吳孟澤、趙紹經自應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該集團成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負其全部之責任,故被告吳孟澤、趙紹經所為,並非幫助行為,自難論以幫助犯,至為灼然。
⑸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趙紹經係於5月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然被告趙紹經於5月提供其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時,有遭限制居住於旅店內,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偉華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趙紹經有提供一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是在台北的飯店交給被告張凱銘,我當時也在飯店,趙紹經交帳戶之後,有住在該飯店三天等語(見本院420卷二第161-162頁)大致相符,可見被告趙紹經斯時僅係人頭帳戶提供者,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亦無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行為。
(三)綜上,被告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吳孟澤、趙紹經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
所謂「發起」,係指倡導發動;
「主持」,係指主事把持;
「操縱」,係指幕後操控;
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係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參照)。
(二)查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以犯罪事實欄二所述模式為詐欺取財犯行,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堪認本案詐欺集團確係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犯罪組織」。
被告李承翰於本案詐欺集團中,雖非居於發起、主持及操縱之地位,然其負責管理、監督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之工作情形及分發薪資,已如前述。
是核被告李承翰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李承翰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張凱銘已構成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惟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李承翰係實際之指揮者,而非被告張凱銘,業如前述,復經本院於審判中告知被告李承翰上開罪名(見本院420卷一第394頁),已保障被告李承翰防禦權之行使,爰變更被告李承翰、張凱銘之起訴法條。
至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然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僅係管理及載運人頭帳戶提供者,而不知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方式之細節,尚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主觀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是追加起訴書意旨上開所認,容有未洽,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故上開情形僅屬加重詐欺罪之加重條件有所減縮,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又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參照)。
是被告李承翰就指揮犯罪組織及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行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就參與犯罪組織及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行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就附表二編號1至49、51至150所示部分、被告吳孟澤、趙紹經就附表二編號20至49、51至150所示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就其等共同對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多次施以詐術之數舉動,各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下,對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接續行為,僅侵害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單一編號內之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接續詐欺行為,各僅論以一罪。
起訴書附表編號27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之告訴人柯懿芝;
起訴書附表編號46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之告訴人張銘緯;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之告訴人巫秀玫均係同一告訴人,爰均僅論以一罪。
(五)被告李承翰就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指揮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
至被告李承翰就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六)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就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七)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參照)。
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參照)。
查本案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分層負責之階層化分工體系,誘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而匯款,復由集團成員取得贓款而予以分配,雖被告7人未實際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是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自應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就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其等彼此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八)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所犯附表二所示之各別犯行間,因受詐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不同,詐騙之時間、經過客觀上亦可明顯區分,均應予分論併罰。
(九)被告吳孟澤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0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謝偉華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1月27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渠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斟酌被告之品行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被告吳孟澤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詐欺罪,又再犯本案之詐欺罪,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認本案縱於加重最低本刑之處斷刑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為刑之量定;
至被告謝偉華所犯本案與前案所犯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侵害法益均不同,被告謝偉華非未能記取教訓而再犯相同罪質之罪,若據此加重其刑,罪刑之間似不相當,是以尚不得遽認被告謝偉華具有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不予加重其刑。
(十)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42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刑事判決參照)。
再者,此項酌減之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方得適用之。
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其等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而為本件犯行,於短短幾月內,已有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款項而匯入人頭帳戶內,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高達100餘人,實無從認其等犯罪係出於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因素,至其等所稱家庭狀況、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雖可作為後述量刑參考因素,然尚非足以之作為認定其犯本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並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事由。
是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及其等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難認為有理由。
(十一)另被告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均自白洗錢之犯行,然渠等所犯既已分別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即無從再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刑,惟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十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承翰曾有偽造私文書之前案紀錄;
被告張凱銘曾有詐欺之前案紀錄;
被告謝偉華曾有妨害風化、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
被告吳孟澤除前揭構成累犯之部分外,尚有贓物之前案紀錄;
被告趙紹經曾有賭博之前案紀錄,素行均非良好;
被告陳忠任、羅子暘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7份在卷可稽,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取財犯罪之決心,執意以身試法,且渠等均正值年輕力強之年齡,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且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損害難認輕微,且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
並考量被告張凱銘、羅子暘於犯後均坦承本案犯行,被告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吳孟澤、趙紹經僅承認幫助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之犯罪動機、分工、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420卷二第357頁)等一切情狀,對於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之各該犯行分別量處附表三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各次犯罪行為之情節、行為次數,及其犯罪之類型相同,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十三)被告李承翰、羅子暘及其等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對被告李承翰、羅子暘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第1項所明定;
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
查被告李承翰曾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經法院於110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仍不知悔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指揮者;
羅子暘於本案犯罪前,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負責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起居,以致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眾多,且迄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是依被告李承翰、羅子暘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本院認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應有令其實際接受刑罰執行以收警惕制裁之效之必要,而認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未予強制工作諭知之說明: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固有明文。
惟司法院大法官第812號解釋,以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開規定既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並自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予援引適用,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上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亦即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係屬兩事。
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
從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
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
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參照)。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所有作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絡使用之物,據其7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警191卷一第32、79、123、214頁、警191卷二第237、285頁),被告陳忠任雖辯稱:iphonell是我本人使用來聯絡家人,另1支手機我不知道何人使用等語(見警191卷一第169頁),然被告陳忠任負責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且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中證稱:這團都是以紙飛機telegram連繫,被告陳忠任暱稱是石頭等語。
(見警191卷一第34-35頁),顯見被告陳忠任不可能未使用手機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故除被告陳忠任所使用聯絡家人之手機外,另一支iphone手機應為工作機無訛。
是附表四之物各係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分別宣告沒收。
至本案另扣得其餘之扣案物,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相關,又均非屬依法應義務沒收之物,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重點在於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或對於其他成員之犯罪所得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
而「對於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參照)。
經查: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時供稱:我們的薪水每週領一次,一天薪水2,000到3,000元,我自己是管理職,所以我日薪3,000元,被告謝偉華、張凱銘、羅子暘每日2,000元、被告陳忠任做的事情比較多,所以他每日2,500元,我的薪水一開始是2,000元,之後有領過3,000元,我大概領了200,000元等語(見偵6469卷二第259頁、本院420卷一第394頁);
被告張凱銘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一開始是一天1,000元,一個月之後調漲一天2,000元。
我賺了80,000至90,000元等語(見本院420卷一第382頁);
被告陳忠任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薪水一天2,000元,我賺了70,000至80,000元等語(見本院420卷一第364頁);
被告羅子暘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薪水是一星期13,000元。
有請假就不會算錢,一天是2,000元,大概賺了15萬元等語(見本院420卷一第363頁),則被告謝偉華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有領取日薪,且被告吳孟澤、趙紹經於警詢時,均有指稱係被告謝偉華轉達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訊息予渠等知悉(見警191卷○000-000、307頁),是被告謝偉華辯稱其僅有領取車資,顯不足採。
故被告謝偉華、張凱銘、羅子暘、陳忠任之日薪應以每日2,000元計算,被告李承翰則以每日3,000元計算。
再佐以被告陳忠任於警詢時供承:我們一個禮拜大概休息1、2天等語(見偵6469卷二67頁),則應可認定被告李承翰、謝偉華、張凱銘、羅子暘、陳忠任每週至少領取5日之日薪。
⒉被告吳孟澤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都是照錶收費,前前後後大概10幾趟,單趟都1,000多元等語(見本院420卷一第364頁);
被告趙紹經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照表收費,大概載了7、8 趟,一趟大概800多元等語(見本院420卷一第365頁);
證人蔡學文則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從金古一路民宿載1名女子返回台北火車站,謝偉華有給我1,400多元的車資,還有1次載蔡尊順及另1名男子回台北,那名男子先在松江路下車,我再載蔡尊順到濱江街下車,謝偉華有給我2,000元車資,最後一次是從宜蘭縣三星鄉的一家民宿載4名男子,一個去汐止,一個去八斗子,一個去基隆復興路、一個去金山,車資謝偉華叫我跟乘客收,但是乘客不給我,我打電話給謝偉華,是陳忠任接的,小陳就叫乘客付了3,000多元車資給我等語(見警191卷二第414-415頁)。
依證人所述,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均至少係往返台北及宜蘭,甚至有至基隆等地,故被告吳孟澤、趙紹經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單趟車資平均應至少以1,500元計算。
⒊是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自附表一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起(月底加入者以最末一週計算),迄至110年9月8日經查獲為止,已分別領取18週、14週、18週、10週之薪水(110年9月8日當週遭查獲不予計入),則被告李承翰之犯罪所得為270,000元(計算式:3000元×5日×18週=270000);
被告張凱銘之犯罪所得為140,000元(計算式:2000元×5日×14週=140000);
被告謝偉華之犯罪所得為100,000元(計算式:2000元×5日×10週=100000);
被告羅子暘之犯罪所得為180,000元(計算式:2000元×5日×18週=180000);
被告陳忠任之犯罪所得為100,000元(計算式:2000元×5日×10週=100000),而被告吳孟澤之犯罪所得為15,000元(計算式:10趟×1500元=15000);
被告趙紹經澤之犯罪所得為12,000元(計算式:8趟×1500元=12000)⒋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吳孟澤、趙紹經上開犯罪所得,除被告趙紹經已扣案之犯罪所得1,7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外,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對被告李承翰等7人分別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紹經於審理中所稱其係於110年7月開始載人,然被告趙紹經於警詢時已稱其於110年5月底有透過謝偉華介紹提供帳戶賺錢,並於7月初開始載提供帳戶的人去宜蘭等語,故被告趙紹經所稱參與之時間應與事實不符。
因認被告趙紹經就5月份遭詐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再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趙紹經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趙紹經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訴、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至19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附表二編號1至1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趙紹經固坦承有於於5月底將其帳戶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等情,惟堅詞否認當時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趙紹經辯稱:我是7月初才開始載人的等語。
經查:被告趙紹經5月時僅係人頭帳戶提供者,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亦無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行為,業如前述(理由壹、二、4.(5))。
則檢察官所舉上開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趙紹經於5月間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犯行,依現有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趙紹經犯行之有罪心證,本件檢察官起訴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趙紹經5月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趙紹經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按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趙紹經無罪諭知,以昭審慎。
叁、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64號併辦意旨書:被告吳孟澤明知張凱銘自110年3月間,基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發起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欣欣時尚旅店松山店、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華大旅店、宜蘭縣○○鄉○○○路00號雲湘居民宿、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亞瑟會館民宿、宜蘭縣五結鄉地址不明之青田會館民宿、宜蘭縣○○鄉○○○路00○0號TOP會館民宿、宜蘭縣○○鄉○○路0○0號大礁溪左岸民宿等住宿地點作為據點,被告吳孟澤則接受招募參與組織,與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名浩、趙紹經(均另提起公訴)與真實姓名年籍不明之暱稱「孫悟空(老孫,後改名為發發)」、「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等人及不明詐欺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珊那老師」、「王宥威」、「水蛙」、「林宇森」負責招攬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指定地點等候,被告吳孟澤則提供其向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作被害人匯款之用,並與趙紹經一起接受張凱銘之指揮,駕駛車輛將人頭帳戶提供者載往上揭住宿據點,由李承翰、陳忠任負責核對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身分,羅名浩則負責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起居、作息,俟張凱銘自暱稱「孫悟空(老孫、發發)」處取得欲辦理綁定之約定轉帳帳戶後,再由張凱銘指揮被告吳孟澤、趙紹經、謝偉華、李承翰、陳忠任,隨機駕車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銀行,將人頭帳戶綁定張凱銘指定之約定轉帳帳戶,辦畢後將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張凱銘,張凱銘再將人頭帳戶之帳號、密碼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交給「孫悟空(老孫、發發)」運用。
於110年4月30日起推由詐欺集團成員經由緣圈交友APP及過LINE以暱稱「愷歆」「客服專員」,向賴宜聿佯稱:投資至幣拖網即可獲利等語,賴宜聿遂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3日23時7分許,依指示匯款至欺集團指定之前揭陽信銀行帳戶內。
再由「孫悟空(老孫、發發)」及成員身分不詳之水房、車手,透過操作人頭帳戶網路銀行及提領款項之方式,轉出、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嗣警方於110年9月8日9時30分許,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開立之搜索票前往大礁溪左岸民宿搜索,始悉上情等語。
二、上開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與本案經起訴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法律上同一案件,應併案審理等語。
然承前所述,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而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害人賴宜聿,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不同,兩者縱均成立犯罪,亦應論以數罪,而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非同一案件甚明,是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張立言提起公訴;
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加入時間 分工 1 李承翰 3月底 指揮 2 張凱銘 4月底 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 3 謝偉華 5月底 司機 4 陳忠任 5月底 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 5 羅子暘 3月底 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 6 吳孟澤 6月中旬 司機 7 趙紹經 7月初 司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 1 告訴人 莊博凱 莊博凱於110年5月29日19時24分許前某時,在「WeDate」APP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誆騙,加入「Ruseell4m」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莊博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59-562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69、571-574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2 告訴人 王凱民 王凱民於110年5月30日14時36分許前某時,在「Pairs派愛族」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誆騙,加入「匯萊賽」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14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王凱民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83-584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585、587-588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3 告訴人 王筌暉 王筌暉於110年3月底某時,在Instagram社群軟體結交暱稱 「nini」之詐欺集團成員,經誆騙加入「寶陽投顧公司」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1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王筌暉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08-609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12-614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4 告訴人 詹惠羽 詹惠羽於110年5月28日17時44分許前某時,使用交友軟體並受暱稱「峻豪」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QM慶明」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詹惠羽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18-619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詐騙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32、635-636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5 告訴人 溫雅淇 溫雅淇於110年5月28日19時許,在臉書瀏覽求職網站並與其聯繫後,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BTAXIESG多元化資產管理」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溫雅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47-650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78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59-678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6 告訴人 楚容采 楚容采於110年5月30日某時,在Instagram 社群軟體瀏覽兼職廣告並與對方連繫後,受詐欺集團誆騙,加入比特幣相關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17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楚容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82-684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3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91-692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7 告訴人 鄭嘉清 鄭嘉清於110年5月中旬,在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匯萊賽交易中心」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9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鄭嘉清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699-702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10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26-729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8 告訴人 黃品豪 黃品豪於110年5月29日某時,在Instagram 社群網站受到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NEW LINK」、「GFMM投資網」網路貨幣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2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品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36-737頁) 2.黃品豪所有之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41-742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9 告訴人 周上智 周上智於110年5月3日某時,受到其於網路上認識暱稱「李文夕」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IFAD」假投資網站進行外幣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9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周上智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54-757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2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14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74-779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30日19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40,000元。
10 告訴人 張耀峰 張耀峰於110年5月27日某時,在「約嗎」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小雅」之誆騙,加入「裕融國際外匯交易所」外幣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4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張耀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789-793頁) 2.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張及 LINE對話紀錄截圖97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803、806-820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 被害人 林聖凱 林聖凱於110年5月28日13時50分前某時,在「cheers」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阿雅」之誆騙,加入「諾盈外匯交易所」外幣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3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林聖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828-830頁) 2.林聖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封面影本1份、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2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二第840-852、854-855、857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8日13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12 告訴人 曾韋豪 曾韋豪於110年5月27日18時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到詐欺集團之誆騙,加入「GFMM」遊戲網站購買點數,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3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時),以ATM匯款17,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曾韋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63-867頁) 2.曾韋豪所有之郵局帳戶封面、內頁影本各1份。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73、875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3 告訴人 黃駿杰 黃駿杰於110年5月底某日,在Youtube廣告中受到LINE暱稱「逆光飛翔」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鉑富娛樂城」遊戲網站購買點數,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2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6,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駿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81-883頁) 2.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4 告訴人 林威儀 林威儀於110年5月31日某時,受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3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儀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92-893頁) 2.詐騙網站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894-899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9日20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5 告訴人劉坤豪 劉坤豪於110年5月底某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到暱稱「你的寶貝」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牛熊權證CFD」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3時7分許,以ATM匯款14,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坤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28-929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4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34-945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6 告訴人 李佳洛 李佳洛於110年5月29日17時30分許,在臉書瀏覽投資網站廣告,與暱稱「每日簽到CASH」聯繫後受到誆騙,加入「BTAXIESG多元化資產管理」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20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4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李佳洛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51-954頁) 2.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2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15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56、958-961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9日21時4分許,以ATM無卡存款20,000元。
17 告訴人 黃楚鈞 黃楚鈞於110年5月22日某時,在「Badoo」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雅恩」之誆騙,加入「匯萊賽」假投資網站投資外幣,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14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楚鈞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69-97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張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12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988-989、993-997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8日14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8 告訴人 孫鈺芳 孫鈺芳於110年5月21日23時23分許,在臉書瀏覽打工廣告後,與不詳身分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受誆騙加入「BTAXIESG多元化資產管理」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19時51分許,以ATM匯款20,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孫鈺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21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110年5月29日2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9 被害人 林長煜 林長煜於110年5月26日13時許,在「速約」交友軟體受暱稱「涵涵」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AETO外匯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20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6,000元。
趙紹經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林長煜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及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4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0000-0000頁) 3.趙紹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 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42-53頁) 20 被害人 謝廷瑋 謝廷瑋於110年6月30日某時許,在「Tinder」交友軟體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9日18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謝廷瑋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26-628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21 告訴人 史坤霖 史坤霖於110年6月底某時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0日19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史坤霖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49-550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22 告訴人曾傳凱 曾傳凱於110年7月初某時在「TINDER」交友軟體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0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曾傳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65-669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10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23 告訴人 吳柏叡 吳柏叡於110年6月3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ADE」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許,以ATM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柏叡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24 告訴人 陳思婷 陳思婷於110年5月底某時,在Instagram受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思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25 告訴人 劉慧施 劉慧施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慧施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13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26 告訴人 林珈汶 林珈汶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博元集團」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3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珈汶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18時10分許,以ATM無摺存款29,985元。
110年7月13日18時39分許,以ATM無摺存款29,985元。
110年7月13日19時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13日19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27 告訴人 柯懿芝 柯懿芝於110年6月底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暱稱「Anna」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6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10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柯懿芝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89-190)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10年7月12日14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柯懿芝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62-564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14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0元。
28 告訴人 黃芝穎 黃芝穎於110年5月29日某時,在臉書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ARMOR」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17分許,以ATM匯款100,000元 。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芝穎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14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2,000元。
29 告訴人 劉正智 劉正智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臉書瀏覽求職廣告後,受暱稱「(維股力)王喆」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highleve4dc」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正智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08-711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17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元。
110年7月13日11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元。
30 告訴人 徐韶楓 徐韶楓於110年6月28日22時55分許,在臉書瀏覽投資外幣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companyghj」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徐韶楓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49-95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9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8,000元。
110年7月13日13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31 告訴人 胡彩彤 胡彩彤於110年7月7日9時16分許,在臉書瀏覽「媽媽幸福計畫投資平台」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clk2btc」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4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胡彩彤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90-89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32 告訴人 吳姵萱 吳姵萱於110年4月間某日,受暱稱「KennyJiang」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52分許,臨櫃匯款5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姵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23-72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33 告訴人 林冠州 林冠州於110年7月間某日,受LINE暱稱「77乳加」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XTS」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友人帳戶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州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12-91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16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34 告訴人 王安婷 王安婷於110年5月21日15時許,在臉書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A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7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王安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35 被害人 林吟樺 林吟樺於110年6月20日12時30分許,在臉書上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A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6時16分許,以ATM匯款700,000元 。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林吟樺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36 告訴人 謝秉恩 謝秉恩於110年7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鋒匯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7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8,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謝秉恩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992-993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9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37 告訴人 米世軒 米世軒於110年7月8日13時,瀏覽臉書投資廣告並留言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GC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8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米世軒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19-92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8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38 告訴人 汪保郡 汪保郡於110年7月7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GC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8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汪保郡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984-986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39 告訴人 林旻 林旻於110年7月12日前某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旻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30-93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1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4,000元。
40 告訴人 吳坪生 吳坪生於000年0月00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7,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坪生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41 告訴人 陳坤弦 陳坤弦於110年6月8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自稱「姵緹」之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坤弦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19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0元。
42 告訴人 林冠吟 林冠吟於110年7月間某日,經友人王亭懿推介,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博元」、「錢匯」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吟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43 告訴人 王亭懿 王亭懿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徵才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博元」、「錢匯」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王亭懿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44 告訴人 陳淑君 陳淑君於110年6月25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淑君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20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70,000元。
45 被害人 蔡聖琳 蔡聖琳於109年12月16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新禾科技(newh6)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蔡聖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73-77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19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13日19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46 告訴人 張銘緯 張銘緯於110年7月9日22時38分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張銘緯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37-94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2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1,000元。
110年7月13日20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0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0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4,000元。
110年7月13日22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張銘緯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69-71【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47 告訴人 蔡瓊慧 蔡瓊慧於110年6月10日20時45分許,在LINE通訊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FB「夢想方程式」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5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5,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瓊慧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731-73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16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8,000元。
48 告訴人 廖智凱 廖智凱於110年7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6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廖智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80-681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2日20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49 告訴人 林珮慈 林珮慈於110年6月2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珮慈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2日20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50 告訴人 廖學賢 廖學賢於110年3月間 ,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勝達資訊(cowrr)」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1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廖學賢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04-808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2日21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10年7月12日2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21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51 告訴人 莫紫晏 莫紫晏於110年6月12日12時12分許,在臉書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多元市場」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莫紫晏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12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13日12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80,000元。
52 告訴人 蕭婉禎 蕭婉禎於110年6月18日前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59分許,以臨櫃匯款1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蕭婉禎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53 告訴人 張瓈芸 張瓈芸於110年5月底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EA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7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張瓈芸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110年7月13日14時33分許,以現金存款90,000元。
54 告訴人 羅詩琳 羅詩琳於110年7月12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k2bt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1,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羅詩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55 告訴人 劉怡欣 劉怡欣於110年4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博元」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怡欣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56 告訴人 吳旻峰 吳旻峰於110年7月7日19時許,點選臉書投資廣告連結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GC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8,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旻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79-88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57 告訴人 詹定璿 詹定璿於110年6月初某日,在「Pikabu」交友軟體受暱稱「涵」之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5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徐宇賢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詹定璿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644-646頁) 2.徐宇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60-475頁) 110年7月13日16時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58 告訴人 劉又華 劉又華於110年6月14日某時,在臉書上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WOOTRADE」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6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9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又華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59 告訴人 張鈞桓 張鈞桓於110年7月9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6時48分許,以ATM匯款16,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張鈞桓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0 告訴人 李雯靜 李雯靜於110年7月13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外幣投資廣告後,受暱稱「王以涵」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某詐騙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7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3,05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李雯靜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1 告訴人 蔡宗樺 蔡宗樺於110年6月7日某時,於臉書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BTA投顧公會」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宗樺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60-86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2 告訴人 何書瑜 何書瑜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何書瑜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7406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96-501頁) 63 告訴人 許庭豪 許庭豪於110年7月5日某時,於某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許庭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04-90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4 被害人 張崴凱 張崴凱於110年6月30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oinbase」平台進行交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張崴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49-85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5 告訴人 潘佳駿 潘佳駿於110年7月9日19時許,受通訊軟體LINE暱稱「薇」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潘佳駿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970-97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20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1,000元。
66 告訴人 賴柏志 賴柏志於110年7月7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XT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賴柏志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71-87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110年7月13日21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4,000元。
67 告訴人 吳妮萱 吳妮萱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受LINE通訊軟體暱稱「Jun 洛軍」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ALPHA、三圓股份」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徐宇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妮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四第825-827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2871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488-495頁) 68 告訴人 蔡岳勳 蔡岳勳於110年5月6日某時許接到投資廣告電話,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加入「中正國際」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4日9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徐宇賢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岳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110年8月17日北富銀大同字第1101000035號函檢送徐宇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左開帳戶之對帳單細項。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06-509頁) 110年7月14日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69 告訴人 許世平 許世平於110年6月29日某時,在「Omi」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Hera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9時49分許,以臨櫃匯款328,440元 。
(起訴書誤載為9時40分) 洪慧娟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許世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83543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3-517頁) 70 告訴人 吳勇德 吳勇德於110年6月13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Hera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10時17分許,以臨櫃匯款1,400,000元。
洪慧娟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勇德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83543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3-517頁) 71 告訴人 林佳宜 林佳宜於110年7月6日某時,在「Omi」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ummit Wor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14時49分許,以臨櫃匯款540,000元 。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佳宜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72 告訴人 陳聖傑 陳聖傑於110年8月4日某時,受LINE暱稱「莉莉」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亞洲理財通」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22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聖傑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110年8月5日22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8月6日16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110年8月6日16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73 告訴人 邱崧愷 邱崧愷於110年8月初某日,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ummit Worl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18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邱崧愷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六第0000-000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110年8月6日18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74 告訴人 鄭承峰 鄭承峰於110年8月5日某時,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詐騙網站,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20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洪慧娟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鄭承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本院420卷一第539-545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226號函檢送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1號卷三第519-528頁) 75 告訴人 潘又新 潘又新於110年9月7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36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潘又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58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76 告訴人 陳珮綾 陳珮綾於110年8月31日14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博弈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3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7,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珮綾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陳珮綾所有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代理授權書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詐騙網站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77 被害人 蔡秀如 蔡秀如於110年8月12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highleve14d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5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蔡秀如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8日14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500元。
78 告訴人 陳為勤 陳為勤於110年9月初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奧丁博弈」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為勤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陳為勤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114、1119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79 告訴人 翁薪哲 翁薪哲於110年6月16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聖麟」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友人詹高斌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5時6分許,以ATM匯款22,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5時5分)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翁薪哲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詹高斌所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6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134、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80 告訴人 陳語慧 陳語慧於110年9月7日14時30分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語慧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截圖3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187、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8日1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9月8日1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81 告訴人 曾鈺璇 曾鈺璇於110年8月27日10時15分許,在「 奧丁博奕」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5時2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曾鈺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份(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207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 卷第63-86頁) 110年9月7日15時3分許,以ATM匯款20,000元。
82 告訴人 秋宣如 秋宣如於110年8月23日15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OMG投資網」,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秋宣如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秋宣如所有之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份、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4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三第1223、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7日13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83 告訴人 李佳芳 李佳芳於110年7月初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京東」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李佳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網路交易紀錄翻拍照片2張、詐騙網站網頁翻拍照片3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1252、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8日14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84 告訴人 劉士宏 劉士宏於110年8月23日21時30分許上網時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聖麟」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以自己或配偶朱苡瑄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51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士宏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郵政、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110年9月7日14時4分許,以ATM匯款20,000元。
85 被害人 陳怡菱 陳怡菱於110年8月底某日,在「Mergical」手遊內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奧丁」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4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王美文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截圖1份、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63-86頁) 86 告訴人 王澤宏 王澤宏於110年8月24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受暱稱「陳寶珠」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UBEX」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1時43分許,臨櫃匯款100,000元。
黎冠均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王澤宏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44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1314、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4-57頁) 87 告訴人 何銘峰 何銘峰於110年9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UBEX」、「OSE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等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其女兒何佩容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5時35分許,臨櫃匯款15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3時分許) 黎冠均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何銘峰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何佩容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份、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及通訊軟體截圖6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4-57頁) 88 告訴人 歐玟利 歐玟利於110年8月10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MetaTrader5」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3時49分許,以ATM匯款50,000元。
黎冠均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歐玟利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電子郵件1份、Instagram網頁截圖13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2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4-57頁) 110年9月8日14時45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89 告訴人 湯閎名 湯閎名於110年6月15日某時,在Youtube瀏覽投資虛擬貨幣之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FizOption」、「IQ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陳國興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湯閎名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2份、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詐騙網站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59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四第1492、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8-62頁) 110年9月7日14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90 告訴人 楊絢任 楊絢任於110年8月下旬,在「緣圈」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LE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以友人施湘庭、楊絢雯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15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陳國興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楊絢任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7份、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2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7693號卷第58-62頁) 110年9月7日15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110年9月7日15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10年9月7日16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91 告訴人 鄭淑方 鄭淑方於於110年8月16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增加收入之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安倫Agilent」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9日19時14分許,以ATM匯款27,000元。
吳昌豪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鄭淑方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本院420卷一第551-555頁) 110年9月9日19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7,000元。
92 告訴人 石婉語 石婉語於110年7月24日12時43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看之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foa」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8日19時33分,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吳昌豪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石婉語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2.交易明細查詢1份、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見北市警刑大移贓字第1103014192號卷五第0000-0000頁) 3.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本院420卷一第551-555頁) 93 告訴人 楊效千 楊效千於110年7月3日14時49分許,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楊效千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6-9頁) 2.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70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2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4 告訴人 王政傑 王政傑於110年7月5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edt3000」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王政傑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24-26【背面】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2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27-3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5 告訴人 李葦心 李葦心於110年6月29日10時25分許,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ly」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0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李葦心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33-34頁) 2.網路交易明細表1張、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5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35-4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6 告訴人 林秀華 林秀華於110年7月7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I.T.P」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秀華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53-53【背面】頁) 2.網路交易明細2張、詐騙網站網頁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55-57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110年7月13日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元。
97 告訴人 賴雅如 賴雅如於110年7月13日20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可操作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2分許臨櫃匯款匯款50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2時35分許) 郭博宸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賴雅如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59-6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04頁) 98 告訴人 潘秋雅 潘秋雅於110年7月2日某時,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sniper」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匯款4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潘秋雅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64-64【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10年7月13日19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99 告訴人 廖峻銘 廖峻銘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數字娛樂未來(giantwin7.co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廖峻銘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74-75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77-78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0 告訴人 羅泳玉 羅泳玉於110年7月12日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8日),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WT澳拓客服中心」所屬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羅泳玉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80-81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4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83-85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1 被害人 尤慕斯巴雅 尤慕斯巴雅於110年6月16日某時,在Googl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群益數位」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5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尤慕斯巴雅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87-88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2 告訴人 陳有壹 陳有壹於110年7月12日前某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博奕網站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IANTWIN」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有壹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92-92【背面】頁) 2.網路交易紀錄截圖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97-9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3 告訴人 江育慈 江育慈於110年6月19日前某日,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Milliniu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22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江育慈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1【背面】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詐騙網頁翻拍照片6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4-105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10年7月13日22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04 告訴人 黃文信 黃文信於110年7月8日某時,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CO」之人所屬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8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文信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07-108【背面】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10-114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5 告訴人 徐嘉萱 徐嘉萱於110年7月12日13時30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收到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itoEXS」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8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郭博宸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徐嘉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16-116【背面】頁) 2.網路交易紀錄截圖1張、詐騙網頁截圖照片1張、LINE對話紀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18-12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8-108【背面】頁) 106 被害人 蔡一弘 蔡一弘於110年7月23日22時23分前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HKOBD」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9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蔡一弘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22-124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28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07 告訴人 蘇俊元 蘇俊元於110年7月21日7時4分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色情影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FM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9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蘇俊元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30-13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08 告訴人 張文婷 張文婷於110年7月23日前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攻略」所屬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8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5,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張文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36-138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5日15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10年7月25日15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09 告訴人 蔡宗恩 蔡宗恩於110年7月22日16時20分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FMM」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5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宗恩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44-144【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 告訴人 蔡青容 蔡青容於110年7月16日某時,在YOUTUBE網站瀏覽博奕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LINE暱稱「京都娛樂城」所屬之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青容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49-150【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1 告訴人 李佳蓉 李佳蓉於110年7月18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日),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鑫悅娛樂城」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李佳蓉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155-15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4日19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24日22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2 告訴人 蘇秀惠 蘇秀惠於110年7月22日00時17分許,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4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8,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蘇秀惠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5日14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3 告訴人 石玠祥 石玠祥於110年7月24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澳拓WT」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4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石玠祥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0-1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4 告訴人 林心宇 林心宇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22時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心宇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5-1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5 告訴人 李家豪 李家豪於110年6月30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交友援交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YM貨幣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6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78,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家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20-20【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6 告訴人 黃羽榛 黃羽榛於110年7月23日19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賽維萊特智能SAIWEILAIT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2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2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羽榛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24-2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7 告訴人 卓喻凱 卓喻凱於110年7月25日16時55分前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亨達金融」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16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卓喻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29-3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8 告訴人 黃馨儀 黃馨儀於110年6月22日15時許,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CIOMT投資機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20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6-39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9 告訴人 賴英旂 賴英旂於110年7月23日15時許,在網路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賺客任務當日領薪」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友人吳宜柔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賴英旂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5-46頁) 2.證人吳宜柔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3-44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20 被害人 李堉甄 李堉甄於110年7月23日20時11分許前某時,受於手遊中認識之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加入「Discover financ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8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李堉甄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49-5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10年7月24日18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121 告訴人 莊謦頤 莊謦頤於110年4月25日某時,在「探探」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LINE暱稱「H」之人所屬之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34分許,以ATM匯款20,000元。
熊宇森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莊謦頤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54-5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1-130【背面】頁) 122 告訴人 陳煦容 陳煦容於110年7月12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20時18分許,以ATM匯款31,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煦容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60-61【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23 告訴人 巫秀玫 巫秀玫110年7月8日13、14時許,經其胞姐巫秀玲介紹投資網站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9時14分許,以ATM現金存款12,985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巫秀玫於警詢時之指述。
(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9-13頁) 2.證人巫秀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15-17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49張(見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47-73頁) 4.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第27-42頁) 110年7月24日15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5,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巫秀玫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68-69頁) 2.證人巫秀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70-70【背面】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24 告訴人 吳宜芳 吳宜芳於110年7月25日22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BAG國際數位交易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5日22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宜芳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75-76【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25 告訴人 黃子容 黃子容於110年7月1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O&G」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23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熊宇森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子容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1-83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34-136【背面】頁) 110年7月24日23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0,000元。
126 告訴人劉佳怡 劉佳怡於110年6月17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4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佳怡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39-14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27 告訴人蘇幸梅 蘇幸梅於110年6月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WOOTRA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3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蘇幸梅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46-147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10年7月5日13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28 告訴人沈劍宏 沈劍宏於110年5月17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打工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鋒匯Amundi TW Retail」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沈劍宏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50-15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10年7月5日2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129 告訴人 戴汝庭 戴汝庭於110年4月30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捷普集團」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59分),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戴汝庭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55【背面】-15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10年7月5日20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 款30,000元。
130 告訴人徐惠盈 徐惠盈於110年5月19日某時,在INSTAGRAM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肯特科技資訊」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林誠富所有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徐惠盈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61-162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89【背面】頁) 131 告訴人林彤懋 林彤懋於110年7月6日12時58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ING-BT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8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彤懋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65-16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2 告訴人黃俊凱 黃俊凱於110年7月3日14時57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LINETRA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21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俊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68-168【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3 告訴人 陳昱廷 陳昱廷於110年7月6日18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LINETRA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21時59分許,以ATM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昱廷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71-172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4 告訴人李金曄 李金曄於110年7月5日18時33分許前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KLINETRADE」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5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5,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李金曄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74-17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5 告訴人劉秀麗 劉秀麗於110年6月26日6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月5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1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秀麗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78【背面】-179【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10年7月6日11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6日14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 136 告訴人林于竣 林于竣於110年6月22日某時,在網路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6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46,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于竣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84-18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7 告訴人 黃嵦惞 黃嵦惞於110年6月24日20時57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求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0時47(起訴書誤載為10時6分許)分許臨櫃匯款47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黃嵦惞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94-19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38 告訴人施信宏 施信宏於110年6月11日15時許,在某交友軟體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亨德森數位科技網站」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0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施信宏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198【背面】-200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10年7月5日20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6日19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6日19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8,000元 139 告訴人戴湘如 戴湘如於110年5月底某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24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兼職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RuSSELL4M」(起訴書誤載為「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4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5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戴湘如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204-206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40 告訴人 劉彥甫 劉彥甫於110年6月間某日,在「JUSTDATE」交友網站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GMB2TW」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10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10,000元 林誠富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彥甫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211-212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95-98頁) 141 告訴人 蘇佳麗 蘇佳麗於110年7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某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3日16時15分許,以ATM匯款6,000元 蔡尊順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蘇佳麗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8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2-34頁) 142 被害人李秋燕 李秋燕於110年7月23日13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I.T.P」假博奕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3日15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5,000元 蔡尊順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李秋燕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40-41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2-34頁) 110年7月23日17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00元 143 告訴人 周詩睿 周詩睿於110年7月1日7時20分許,在YOUTUBE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FIZOPTION」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3日15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 蔡尊順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周詩睿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43-45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6【背面】-37頁) 144 告訴人 吳盈碟 吳盈蝶於110年7月23日某時,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K2BTC」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4日19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1,000元 蔡尊順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吳盈蝶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47-49【背面】頁) 2.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1372號卷第36【背面】-37頁) 110年7月24日20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7,000元 145 告訴人林耿民 林耿民於110年6月23日19時許,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日盛」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7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陳才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林耿民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546號卷第9-13頁) 2.林耿民所有之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網路交易明細、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546號卷第39-63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546號卷第37-38頁) 110年7月8日21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10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22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26分許,以ATM匯款30,000元 110年7月8日22時33分許,以ATM現金存款10,100元 146 告訴人張玳瑄 張玳瑄於110年7月8日19時18分許,在網路上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CLIMPUP」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9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張玳瑄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卷第9-11頁) 2.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卷第29-38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卷第21-28頁) 147 告訴人 董秀如 董秀如於110年3月初某日,在網路上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柯達比」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7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 陳才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董秀如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卷第9-10頁) 2.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卷第25-2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卷第19-24頁) 148 告訴人 曾宏凱 曾宏凱於110年7月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軟體瀏覽投資廣告後,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美盛創投(博奕)」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3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曾宏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3號卷第9-12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3號卷第25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23號卷第17-24頁) 110年7月8日16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9,000元 149 告訴人朱冬冬 朱冬冬於110年6月30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7月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軟體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美盛創投(博奕)」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16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 陳才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朱冬冬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第9-11頁) 2.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16張(見110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第61-90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第19-26頁) 150 告訴人 蔡裕弘 蔡裕弘於110年6月某日,在INSTAGRAM社群軟體瀏覽投資廣告,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誆騙,加入「日盛」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8日20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 陳才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裕弘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4號卷第9-13頁) 2.網路交易明細、詐騙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見110年度偵字第6734號卷第29-39頁) 3.左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10年度偵字第6734號卷第23-28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0所示 李承翰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7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0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1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3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1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1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2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2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3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3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4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4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5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5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6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6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7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7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8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8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9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49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 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50所示 李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偉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忠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子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孟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趙紹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
編號 受扣押人 扣案物 1 李承翰 IPHONE 6S手機1支 黑莓卡5張 2 張凱銘 IPHONE手機(黑色)1支 IPHONE手機(紅色)1支 訂房單1張 3 謝偉華 IPHONE 6S PLUS手機1支 三星 J3 PRO手機1支 4 羅子暘 IPHONE 12 PRO手機1支 5 陳忠任 IPHONE手機1支 6 吳孟澤 OPPO手機1支 ASUS手機1支 7 趙紹經 OPPO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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