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癸○○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申請帳戶使用
-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11、13至16、18至35所示之告訴人等訴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二、至於其餘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上開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係其本人
- 二、經查:
- 三、從而,被告前開辯解,經核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本案事
- 參、論罪科刑:
-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
- 二、被告以一提供王道銀行、彰化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
- 三、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
- 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29號、第2030號、
-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辦王道銀行、
- 肆、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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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祥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2號至第27號、111年度偵字第213號、第476號、第522號、第690號、第944號、第94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29號、第2030號、第2994號、第3004號、第2241號、第3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癸○○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預見不自行申辦帳戶使用反而四處蒐集他人帳戶資料者,通常係為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詐騙他人,供取得及掩飾詐得金錢所用,即可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4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於110年5月28日申設之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銀行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提供給不詳之人(無證據可證為3人以上或為未成年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之某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35所示時間,以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方法,致附表編號1至35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由該不詳之人或其所屬詐騙集團某成員提領一空或再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而以此方式製造斷點,以致難以繼續向上追查。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11、13至16、18至35所示之告訴人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等警察機關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或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余祥麟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其餘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上開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係其本人所申辦,且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確實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當時剛服刑出監在工作,為了存錢才去申辦上開帳戶,但搬家過程中王道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均不慎遺失,我沒有將上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云云。
二、經查:㈠上開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為被告所申設及使用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並有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附卷可佐。
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附表「詐騙手法」欄所載之時間、方式,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詐騙,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王道銀行或彰化銀行等帳戶,且隨即遭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等情,業經告訴人、被害人或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書證或物證(頁次詳見附表「證據」欄所載)在卷可參。
因此,被告申辦上開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確遭不詳之人使用,作為對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固辯以上開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存簿、提款卡係遺失遭人盜用,提款卡密碼係寫在本子裡,本子與存簿、提款卡均放在一起云云。
然查:⒈依一般社會經驗,常人在發現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品遭竊或遺失時,為防止竊得或拾得之人盜領其存款或作為不法使用而徒增訟累,多會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
是以倘取得帳戶之人係以竊得或他人遺失之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在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帳戶後,極有可能因帳戶已遭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致使先前大費周章從事之詐欺犯罪行為無法獲得任何利益。
因此,施行詐術者為使不法行為所取財物歸其所有,當無逕自取用非基於原帳戶所有人意思而脫離其持有之帳戶提款卡,以防帳戶所有人逕自領出款項或掛失帳戶,致處心積慮所詐取財物,卻反由帳戶所有人不勞而獲或掛失被凍結,而一切均歸徒勞之風險。
⒉再者,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無論係存摺、印鑑或提款卡,乃至帳戶帳號、密碼等,專屬性質甚高,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除存款有遭盜領之風險外,亦極可能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
而一般人均知持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並知悉密碼後,即可利用提款卡任意自金融帳戶提領現款,且依常情,稍有社會歷練、經驗之人在使用提款卡時,亦多使用本人得輕易記憶或有特殊意義之密碼,以免自身遺忘,縱有紀錄密碼之必要,通常亦會將提款卡與密碼分別存放,以防止同時遺失時遭盜領之風險,則刻意將密碼附記於提款卡上,或將載有密碼資訊之文件與提款卡、存簿一同放置,不僅使密碼之設定失其意義,並徒增帳戶遭人盜領、盜用之風險,足徵被告上開將密碼寫在本子上,並跟提款卡、存簿放在一起之辯解,顯與經驗法則及一般常情有違。
更何況,被告於110年12月27日偵查時供稱:上開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密碼均係665035等語(見偵緝22卷第23頁),可見事隔雖已逾半年,被告亦無不復記憶帳戶密碼之情事,益徵被告並無將密碼另外書寫在其他文件上之必要。
則被告前開所辯遺失乙節,已非無疑。
⒊被告另辯稱當時係因工作要存錢才申辦上開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但被告早有郵局帳戶(此參見其偵查供述即明)可供存錢之用,實無為了存錢再另外申設帳戶之需要。
況且依卷附彰化銀行羅東分行函文暨函附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㈠第453頁至第455頁、羅警偵卷第353頁至第354頁)及王道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所載(見羅警偵卷第344頁至第345頁),被告於110年5月21日向彰化銀行申請金融卡掛失補發、110年5月27日辦理印鑑及存摺掛失,但該帳戶至110年5月31日止,僅有存入10元交易紀錄;
至於王道銀行帳戶部分,被告係於110年5月28日申辦,但於110年6月4日前僅有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39分許存入100元之交易紀錄,且無論係王道銀行或彰化銀行帳戶均未見有何工作薪轉交易紀錄,足認被告稱申辦帳戶目的係因工作存錢云云,亦非事實。
⒋次查,本案下手實施詐欺之人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以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訛詐告訴人或被害人,致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王道銀行或彰化銀行帳戶,而附表中最早被騙匯款各係:編號28之告訴人庚○○於110年6月4日14時51分許,將35萬元匯至王道銀行帳戶,以及編號33之告訴人子○○於110年6月4日15時56分許,將5萬元匯至彰化銀行帳戶,且隨即遭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帳戶,此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且細繹王道銀行、彰化銀行帳戶明細,均自110年6月4日起至110年6月15日或12日止,帳戶內各有上百筆款項存、提、轉匯等紀錄,由此可推知使用上開帳戶之人確實對王道銀行及彰化銀行帳戶具有高度信賴,且有實質支配、掌控之能力,方會於上開不短期間內一再使用,益徵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確係被告所提供並配合不向金融機構掛失止付,方以至此。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且為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大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關係,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令自身信用蒙受損害,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殊為明確。
參酌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他人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
從而,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帳戶所有人應有蒐集或取得者可能藉以從事不法犯行暨隱藏真實身分之懷疑或認識,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智識程度之人所可揣知。
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乎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提款卡、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身金融帳戶之基本認識。
查被告案發時已成年,且有相當智識及工作經驗,對於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恐遭不法份子作為犯罪工具乙情,應有高度之預見可能,而難諉為不知。
是被告對於將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一併交付與他人,就他人可能將之利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並藉此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犯行,自應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然被告仍交付並容認其使用之,則被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之不確定故意,堪可認定。
三、從而,被告前開辯解,經核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王道銀行、彰化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不詳之人,嗣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持之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係對詐欺集團成員所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資以助力,便利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規避檢警機關之追緝,主觀上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王道銀行、彰化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29號、第2030號、第2994號、第3004號、第2241號、第3686號移送併辦,暨附表編號32告訴人蔣祖茜部分,均與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辦王道銀行、彰化銀行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致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據以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告訴人或被害人遭騙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所參與之角色尚屬次要,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損失之程度,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失之態度,暨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以及公訴檢察官、告訴人或被害人就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肆、沒收部分: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憲英、林小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D○○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上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family」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提供視訊裸聊、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12時20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D○○之證述(羅東警卷第1-3頁)。
⒉告訴人D○○之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羅東警卷第11頁)。
⒊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羅東警卷第10-11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4-6、8-9頁)。
⒌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2 宇○○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7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楊昊」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昆崙國際外匯平台、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 22時29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宇○○之證述(羅東警卷第12-14頁)。
⒉告訴人宇○○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羅東警卷第24、26-27頁)。
⒊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15-17、22-23頁)。
⒋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3 乙○○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4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眾信金融、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 21時58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乙○○之證述(羅東警卷第28-30頁)。
⒉告訴人乙○○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羅東警卷第53、50-51頁)。
⒊APP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55-58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31、33、35、48-49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4 丙○○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KJ」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其等手機遊戲帳號、須至指定交易平台國際遊進行交易云云,告訴人因而註冊該交易平台帳戶,後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再佯稱:該帳戶資金有異遭凍結、欲解除凍結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17時20分許 18,000元 ⒈告訴人丙○○之證述(羅東警卷第60-64頁)。
⒉告訴人丙○○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影本(羅東警卷第86、73頁)。
⒊對話紀錄暨網路、APP頁面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76-85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65-66、68、74-75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京城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7時31分許 36,001元 5 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林豪」結識告訴人,嗣於同年6月12日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BitKubEX、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20時3分許 3,000元 ⒈告訴人戊○○之證述(羅東警卷第88-92頁)。
⒉告訴人戊○○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113頁)。
⒊APP頁面暨LINE對話紀錄、頁面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106-112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93-96、103、105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 16時16分許 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6時49分許 6,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20時36分許 15,000元 同上日 22時6分許 7,000元 6 午○○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26日透過社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linyunyy」結識告訴人,嗣於同年6月12日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XM、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21時32分許 44,000元 ⒈告訴人午○○之證述(羅東警卷第117-122頁)。
⒉告訴人午○○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羅東警卷第145-146頁)。
⒊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123、137、139、142-143頁)。
⒋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10年6月13日 15時5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5時7分許 50,000元 7 F○○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poll」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其等手機遊戲帳號、須至指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云云,告訴人因而註冊該交易平台帳戶,後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再佯稱:該帳戶資金有異遭凍結、欲解除凍結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22時49分許 20,000元 ⒈告訴人F○○之證述(羅東警卷第148-149頁)。
⒉告訴人F○○之匯款紀錄翻拍照片(羅東警卷第164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160-164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150-153、157、159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10年6月15日 零時1分許 40,001元 同上 40,001元 8 丁○○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Tammy」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J.P理財平台、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17時26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丁○○之證述(羅東警卷第165-169頁)。
⒉告訴人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羅東警卷第178、180頁)。
⒊APP、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羅東警卷第183-190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170-172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9 A○○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底透過交友軟體WEDATE以暱稱「陳熙」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META TRADER 5、匯款投資外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 21時3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A○○之證述(羅東警卷第191-192頁)。
⒉告訴人A○○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05頁)。
⒊對話紀錄暨Instagram頁面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07-216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193-195、202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0 申○○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7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王一鳴」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GTC匯款投資外幣、黃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15時1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申○○之證述(羅東警卷第220-224頁)。
⒉告訴人申○○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羅東警卷第239-240頁)。
⒊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19、241-244之1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225-227、236-237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1 壬○○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琳」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12時22分許 30,000元 ⒈告訴人壬○○之證述(羅東警卷第245-246頁)。
⒉告訴人壬○○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54頁)。
⒊對話紀錄暨手機聯絡人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54-257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247-249、252-253頁)。
⒌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110年6月12日 12時23分許 20,000元 12 地○○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上旬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以暱稱「陳宇寧」結識被害人,嗣向被害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J.X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外幣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21時12分許 147,616元 ⒈證人地○○之證述(羅東警卷第258-261頁)。
⒉證人地○○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78頁)。
⒊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79-285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262-263、276-277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3 G○○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12日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以暱稱「趙旭」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LBX、幣安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23時50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G○○之證述(羅東警卷第286-287頁)。
⒉告訴人G○○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318-319頁)。
⒊對話紀錄暨APP頁面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295-320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288-291、294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23時54分許 50,000元 14 甲○○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朱婷婷」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OZZO、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 21時39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甲○○之證述(羅東警卷第321-324頁)。
⒉告訴人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羅東警卷第339-340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羅東警卷第341-343頁)。
⒋報案資料(羅東警卷第332、334、337-338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5 酉○○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顏士广」結識告訴人,嗣於同年月28日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匯豐集團旗下國際交易平台、匯款投資外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1日 22時16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酉○○之證述(偵6607卷第4-5頁)。
⒉告訴人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偵6607卷第39、61頁)。
⒊網路頁面暨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6607卷第40-60頁)。
⒋報案資料(偵6607卷第15-16、25-26頁)。
⒌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同上日 22時21分許 100,000元 16 丑○○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MIKE」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CinbasePro、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22時54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丑○○之證述(偵7010卷第6-9頁)。
⒉LINE頁面、對話紀錄暨APP頁面擷取照片(偵7010卷第52-61頁)。
⒊報案資料(偵7010卷第49頁)。
⒋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7 B○○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方擎宇」結識被害人,嗣向被害人佯稱:至指定網站XM、匯款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 18時8分許 5,000元 ⒈證人B○○之證述(偵7674卷第5頁)。
⒉證人B○○之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7674卷第19頁)。
⒊報案資料(偵7674卷第6、8-9、16-17頁)。
⒋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8 C○○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曉雯」結識告訴人,嗣於同年5月初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OZZO、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 13時57分許 11,200元 ⒈告訴人C○○之證述(偵8321卷第4-7頁)。
⒉告訴人C○○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8321卷第44頁)。
⒊報案資料(偵8321卷第13、18、36-37頁)。
⒋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19 宙○○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全民唱歌以暱稱「如煙」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J-X、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1日 20時37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宙○○之證述(旗山警卷第7-11頁)。
⒉告訴人宙○○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旗山警卷第15-16頁)。
⒊對話紀錄暨APP頁面擷取照片(旗山警卷第25-47頁)。
⒋報案資料(旗山警卷第49-51、57、59、101、103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同上日 20時38分許 40,000元 20 亥○○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高浩宇」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PROSPER、匯款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 10時51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亥○○之證述(旗山警卷第109-114頁)。
⒉對話紀錄暨Instagram頁面擷取照片(旗山警卷第115-123頁)。
⒊報案資料(旗山警卷第125、135、145、161、163頁)。
⒋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同上日 10時53分許 23,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0時57分許 33,068元 21 玄○○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14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Gwan Daai」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bitfinex、匯款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 11時46分許 20,000元 ⒈告訴人玄○○之證述(偵213卷第8頁)。
⒉告訴人玄○○之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偵213卷第61頁)。
⒊臉書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213卷第16-64頁)。
⒋報案資料(偵213卷第14-15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22 巳○○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雯萱」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其為高盛證券營業員握有內線消息、須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gaoshengxx.com、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10時13分許 82,996元 ⒈告訴人巳○○之證述(偵476卷第5-7頁)。
⒉告訴人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476卷第41頁)。
⒊APP頁面暨對話紀錄(偵476卷第38-40頁)。
⒋報案資料(偵476卷第10-11、15-16、18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23 E○○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29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劉雅雯」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EGM FOREX、匯款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1日 20時39分許 60,000元 ⒈告訴人E○○之證述(偵522卷第4-6頁)。
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22卷第50頁)。
⒊報案資料(偵522卷第38-39、48頁)。
⒋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24 戌○○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2月2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靜怡 Amy」結識告訴人,嗣於同年6月3日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MetaTrader 4 外匯交易、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4日 20時54分許 30,000元 ⒈告訴人戌○○之證述(偵690卷第5-6頁)。
⒉告訴人戌○○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690卷第21頁、23頁背面)。
⒊對話紀錄、譯文暨電子郵件擷取照片(偵690卷第24-51頁)。
⒋報案資料(偵690卷第8-10、19-20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25 未○○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妍妍」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ROSYSTYLE匯款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13時57分許 191,352元 ⒈告訴人未○○之證述(偵944卷第8-9頁)。
⒉告訴人未○○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944卷第1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944卷第19頁背面-24頁)。
⒋報案資料(偵944卷第5-6、10、15-16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26 天○○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25日透過社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David」結識告訴人,嗣於同年5月26日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hashex、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11時9分許 25,000元 ⒈告訴人天○○之證述(偵945卷第21-22頁)。
⒉告訴人天○○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翻拍照片(偵945卷第24、33頁)。
⒊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945卷第24-33頁)。
⒋報案資料(偵945卷第34-37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27 黃○○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間以暱稱「戴康樂」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DOO TRDER平台、匯款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 12時14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代理人辰○○之證述(偵1429卷第30-31頁)。
⒉告訴人黃○○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1429卷第71-72頁)。
⒊對話紀錄暨APP頁面擷取照片(偵1429卷第79-85頁)。
⒋報案資料(偵1429卷第36、43-44、86-87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同上日 12時16分許 5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2時17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2時18分許 50,000元 28 庚○○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珺瑤」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其為某主持人助理,有飆股投資可供領取、保證獲利之一次性交易僅須一萬美金即可加入、須下載指定APP MetaTrader 4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4日 14時51分許 350,000元 ⒈告訴人庚○○之證述(偵3004卷第3-6頁)。
⒉告訴人庚○○之匯款申請書、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3004卷第27、32-34頁)。
⒊報案資料(偵3004卷第11、23頁)。
⒋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民雄警卷第7-11頁)。
29 江郡祐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2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宋佳佳」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其為富邦銀行員工,有副業經營外幣、加密貨幣之高報酬投資,須下載指定APP AINKS交易所、匯款投資外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花旗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7日 14時20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江郡祐之證述(偵2994卷第137-139頁)。
⒉告訴人江郡祐之花旗台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2994卷第152-154頁)。
⒊對話紀錄暨FB、LINE頁面擷取翻拍照片(偵2994卷第159-169頁) ⒋報案資料(偵2994卷第141-142、149-150、193-194、201-202頁)。
⒌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4時46分許 40,000元 (起訴書漏列)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4時48分許 50,000元 110年6月8日 20時50分許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20時54分許 50,000元 花旗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20時58分許 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 12時21分許 30,000元 花旗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2時30分許 3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2時35分許 60,000元 30 己○○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三太子報牌 萬琳」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OzzO、匯款投資乙太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 17時29分許 22,400元 ⒈告訴人己○○之證述(偵2994卷第115頁)。
⒉告訴人己○○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994卷第129-132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2994卷第125頁) ⒋報案資料(偵2994卷第117、119、134-135頁)。
⒌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同上日 17時42分許 5,6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 13時47分許 28,800元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1日 13時37分許 28,500元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4時40分許 15,000元 31 辛○○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kedln以暱稱「彭俊杰」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WhatsApp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GKFX、匯款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1日 21時5分許 46,997元 ⒈告訴人辛○○之證述(民雄警卷第1-5頁)。
⒉告訴人辛○○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暨翻拍照片(民雄警卷第21、14、18頁)。
⒊APP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翻拍照片(民雄警卷第24-26頁) ⒋報案資料(民雄警卷第27-30頁)。
⒌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32 蔣祖茜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6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kedln以暱稱「violent tiger」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其專精於貨幣USDT,欲分享理財方式,須下載指定APP RJ Financial、幣安匯款投資USDT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 18時42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蔣祖茜之證述(偵2994卷第33-35頁)。
⒉告訴人蔣祖茜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正反面影本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偵2994卷第56、53頁)。
⒊對話紀錄暨APP頁面擷取照片(偵2994卷第58-111頁) ⒋報案資料(偵2994卷第37、40、48、112-113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同上日 18時42分許 100,000元 110年6月12日 22時10分許 10,000元 33 子○○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經理」等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4日 15時56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子○○之證述(偵2241卷第8-10頁)。
⒉告訴人子○○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2241卷第25頁)。
⒊投資網頁暨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2241卷第27-29頁)。
⒋報案資料(偵2241卷第11-12頁)。
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止扣明細查詢(偵522卷第27-36頁;
偵476卷第20-21、31-35頁)。
110年6月4日 15時57分許 50,000元 34 卯○○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5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 OZZO匯款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 5時56分許 22,400元 ⒈告訴人卯○○之證述(偵3686卷第20頁)。
⒉告訴人卯○○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3686卷第25、28頁)。
⒊報案資料(偵3686卷第32-34、39、46頁)。
⒋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 21時28分許 500,000元 35 寅○○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YC1077」、「YC988」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投資網站(https://www.dmvyon.com/home)及下載指定APP MetaTrader4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4日 19時31分許 30,000元 ⒈告訴人寅○○之證述(偵3686卷第50-51頁)。
⒉告訴人寅○○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3686卷第57、65頁)。
⒊投資網頁暨APP擷取照片(偵3686卷第69-71頁) ⒋報案資料(偵3686卷第74、77、85-86頁)。
⒌被告王道商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羅東警卷第344-3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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