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重附民,1,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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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怡君

洪秀蘭

林怡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黃稚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稚元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怡君、洪秀蘭、林怡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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