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重附民,20,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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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呂世宇
呂存濬
呂兆飛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湘儀

原 告 呂阿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陳樟錤
上列被告陳樟錤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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