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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葉美珍
被 告 吳征徽
林華彥
吳至勝
賴彥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征徽、林華彥、吳至勝、賴彥佑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葉美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對被告許心怡、李柔嫻、呂亭儀、張哲瑋、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許心怡、李柔嫻、呂亭儀、張哲瑋、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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