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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周霄雲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胡志宇
上列被告胡志宇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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