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郭明松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告 邱盛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