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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訴訟代理人 林居財
被 告 吳文通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14號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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