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附民,14,2023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謝曜鴻
被 告 吳明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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