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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李家豪
被 告 方笠騰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巷○○○ ○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176、1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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