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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陳春娥
被 告 吳友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友順因111年度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春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0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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