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胡如瑞
被 告 林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