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附民,31,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吳秀梅



被 告 林慶隆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1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 元及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起訴書。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下午3時24分辯論終結(參見卷附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於同日下午4時3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