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宣判前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