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交簡,267,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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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富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劉憲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富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38號
被 告 游富翔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號
前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後:
一、犯罪事實:
游富翔曾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因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一○九年度交簡字第四四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竟仍不知警惕,明知其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六分許前之某不詳時間,已在宜蘭縣某不詳地點服用酒類,竟仍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駕駛車號○○○—五九二一號自小貨車,自宜蘭縣壯圍鄉美城地區之工地欲返回礁溪鄉林尾路住處。
惟於同日下午四時十分許,途經礁溪鄉十六結路三十六之二號前遇警攔檢,並經警對之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八毫克,始查知上情。
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請偵辦。
二、證 據:
(一)被告游富翔對於其酒精濃度測試結果並無意見,惟供稱其係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餘許起至下午
六時三十分許飲酒,三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均無飲酒等
語。
(二)酒精濃度檢測單。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游富翔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
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判決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且因該構成累犯之案件,與本案所犯公共危險罪之罪名與犯罪類型均相同,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劉 憲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 乃 卉
參考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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