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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文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41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行「HCP-3207」之記載,應更正為「MCP-3207」。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行「HCP-3207」之記載,與卷內資料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MCP-3207」不符,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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