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交簡附民,61,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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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高淑禎

原 告 高O賀
法定代理人 高淑禎

陳兆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黃珮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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