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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潘仁佑
被 告 范姜永泰
上列被告范姜永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24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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