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如琳
被 告 林銘裕
上列被告林銘裕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