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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劉向倢
被 告 王湧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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