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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楊錫棟
被 告 王俊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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