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黃儀庭
被 告 許正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許正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黃儀庭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具狀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