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交附民,96,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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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石朝偉

石玉婷
石玉佳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陳啓清
黃慶賢
黃皓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啓清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被告黃慶賢、黃皓楷則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惟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黃皓楷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黃慶賢為被告陳啓清之雇主,二人均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被告黃慶賢、黃皓楷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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