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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瑋恒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5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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