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原簡,21,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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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樹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董良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樹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如本簡易判決附表所附所示;

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其指定之林婷玉、林雅雯(所涉詐欺罪嫌,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帳戶」更正為「其指定之林婷玉、林雅雯(所涉詐欺罪嫌,均另為不起訴處分)、方曉玲帳戶」;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4行「證人方若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借款契約(借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等在卷可資佐證」更正為「證人方若安、林婷玉、林雅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借款契約(借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如附表所示林樹恩、林婷玉、林雅雯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及照片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09年10月10日 600元 林樹恩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110年8月28日 1,000元 林樹恩之郵局帳戶 3 110年9月7日 1,000元 同上 4 110年12月23日 10萬元 同上 5 110年12月23日 4萬元 同上 6 109年9月7日 1,000元 林婷玉之新光銀行帳戶 7 110年12月15日 1,000元 林雅雯之郵局帳戶 8 110年12月4日 2,000元 方曉玲之郵局帳戶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027號
被 告 林樹恩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樹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未經方若安同意,冒用方若安之身分及照片(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另經本署提起公訴),以假交友方式,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蕭翔育佯稱要購買筆電、電視及還債,要向蕭翔育借款云云,使蕭翔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林樹恩及其指定之林婷玉、林雅雯(所涉詐欺罪嫌,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帳戶,及於110年11月26日至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統一超商臻愛門市代為繳納分期付款新臺幣(下同)2,856元。
二、案經蕭翔育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樹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其自白核與告訴人蕭翔育之指訴、證人方若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借款契約(借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在卷足憑,其犯後態度尚可等,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董良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文志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09年10月10日 600元 林樹恩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110年8月28日 1,000元 林樹恩之郵局帳戶 3 110年9月7日 1,000元 同上 4 110年12月23日 10萬元 同上 5 110年12月23日 4萬元 同上 6 109年9月7日 1,000元 被告林婷玉之新光銀行帳戶 7 110年12月15日 1,000元 被告林雅雯之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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