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單禁沒,140,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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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邴怡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至第11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邴怡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至第11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按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另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2年11月9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至第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偵案卷宗、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共6包,有附表所示鑑定單位之鑑定書、分析報告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與上開毒品應視為一體,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鑑定報告 檢體編號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毛重1.7094公克 淨重1.5041公克 取樣0.0024公克 驗餘淨重1.501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C0000000-0號 聲請書記載毛重為1.72公克,應予更正 2 海洛因 1包 毛重0.91公克 淨重0.686公克 取樣0.045公克 驗餘淨重0.64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B076號、DAB4393號 3 海洛因 1包 淨重1.26公克 驗餘淨重1.2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000000000號 聲請書記載毛重為1.46公克,應予更正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4838公克 淨重0.2611公克 取樣0.0023公克 驗餘淨重0.258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C0000000號 聲請書記載毛重為0.48公克,應予更正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1.0107公克 淨重0.8062公克 取樣0.0018公克 驗餘淨重0.804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C0000000-0號 聲請書記載毛重為1.02公克,應予更正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3.24公克 淨重2.938公克 取樣0.03公克 驗餘淨重2.90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B076-1號、DAB4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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