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易,18,202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定陽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張學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9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袁定陽與告訴人游象枝前有行車糾紛。

詎被告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5日6時49分許,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所經營位於宜蘭縣○○鄉○○路0○0號之工廠車庫建築物。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無故侵入建築物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鈺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