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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光華
選任辯護人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鄭祺穎
選任辯護人 傅于瑄律師
李奇律師
被 告 林承翰
上列被告等因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光華、鄭祺穎、林承翰因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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