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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詩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民國112年4月24日112年度智簡字第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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