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簡,425,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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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語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語瑄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198號
被 告 林語瑄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語瑄因懷疑其男友張家豪與林侑芝交往,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林侑芝位於宜蘭縣○○鄉○○路00號之住處,持白色噴漆朝林侑芝上址住處之大門胡亂噴漆,毀損該大門原有表面色澤及紋飾處理,又持不明器具刺破林侑芝所使用停放於上址住處門口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後輪胎,致該機車前、後輪胎均毀損不堪使用。
二、案經林侑芝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語瑄之供述。
㈡告訴人林侑芝之指訴。
㈢證人林淑貞於警詢之證述。
㈣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9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
㈤告訴人林侑芝提出之大門噴漆照片1張及清洗收據1張、輪胎漏氣照片2張及育銘機車行估價單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薛 植 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 碧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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