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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婉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婉溶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曹婉溶於民國112年2月5日前某日,於不詳處所,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取得萬芷妤遺失之元大商業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無證據證明曹婉溶知情)。
曹婉溶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持本案信用卡,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列之地點刷卡感應消費,使超商及元大商業銀行系統誤信為合法持卡人刷卡消費,曹婉溶因而獲取如附表編號1、3至30、32至57所示價值之商品。
二、訊據被告曹婉溶固坦承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信用卡消費並獲取如附表編號1、3至30、32至57所示價值之商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時是我不認識的叔叔拿卡給我,跟我說可以刷卡買東西吃云云。
惟查: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信用卡消費並獲取如附表編號1、3至30、32至57所示價值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萬芷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元大商業銀行持卡人遭盜刷交易明細表、交易通知訊息、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供述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實務上常見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因法院無從讓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逕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自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71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提上開抗辯,自偵查至本院訊問中均未能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且以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超商店員之經歷而言,衡情其既已知悉本案信用卡非其所有,又未經持卡人之授權而私自持本案信用卡而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其主觀上自有使超商系統誤認其為持卡人持卡消費,而獲取如附表編號1、3至30、32至57所示價值之商品之意,是其主觀上具詐欺取財之故意,至為灼然。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持本案信用卡消費獲取附表編號1、3至30、32至57所示價值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聲請意旨此部分之認定自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多次以持本案信用卡感應刷卡之方式進行消費,並獲取如附表編號1、3至30、32至57所示價值之商品,主觀出於單一目的,在相近之時間,以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㈣被告以上開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2、31、58至70所示時間、地點,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嗣後取消交易而未發生取得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固因所為犯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就上開輕罪之減輕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就決定處斷刑時,亦應衡酌所犯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併此敘明。
四、被告於本案詐得之商品,未據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惟被告已賠償新臺幣5,337元予元大商業銀行等情,有元大商業銀行113年2月16日元銀字第1130002844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若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將使被告除前開已賠償之金額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或依法追徵其價額,不啻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本件詐欺之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新臺幣) 消費日期 消費地點 備註 1 OK超商宜蘭權新店 259元 112年2月5日2時13分許 宜蘭縣○○市○○○路000號,OK超商宜蘭權新店 2 259元 112年2月5日2時14分許 取消交易 3 435元 112年2月5日2時16分許 4 64元 112年2月5日2時39分許 5 124元 112年2月5日3時28分許 6 49元 112年2月5日3時28分許 7 99元 112年2月5日5時31分許 8 99元 112年2月5日5時32分許 9 100元 112年2月5日5時34分許 10 100元 112年2月5日5時34分許 11 100元 112年2月5日5時35分許 12 45元 112年2月5日5時35分許 13 45元 112年2月5日5時40分許 14 196元 112年2月5日7時54分許 15 110元 112年2月5日7時54分許 16 89元 112年2月5日7時57分許 17 蘭陽加油站有限公司 974元 112年2月5日12時48分許 宜蘭縣○○市○○路○段000號,蘭陽加油站有限公司 18 OK超商宜蘭權新店 11元 112年2月7日4時3分許 宜蘭縣○○市○○○路000號,OK超商宜蘭權新店 19 103元 112年2月7日7時40分許 20 39元 112年2月7日7時41分許 21 39元 112年2月7日7時42分許 22 39元 112年2月7日7時42分許 23 39元 112年2月7日7時43分許 24 39元 112年2月7日7時43分許 25 39元 112年2月7日7時44分許 26 106元 112年2月7日7時48分許 27 79元 112年2月7日23時38分許 28 11元 112年2月8日1時23分許 29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42分許 30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43分許 31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43分許 取消交易 32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53分許 33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53分許 34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53分許 35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54分許 36 179元 112年2月8日2時55分許 37 39元 112年2月8日3時55分許 38 40元 112年2月8日3時55分許 39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35分許 40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37分許 41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38分許 42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39分許 43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41分許 44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43分許 45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49分許 46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50分許 47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50分許 48 65元 112年2月8日23時51分許 49 35元 112年2月9日0時5分許 50 35元 112年2月9日0時5分許 51 35元 112年2月9日0時7分許 52 35元 112年2月9日0時7分許 53 331元 112年2月9日1時52分許 54 79元 112年2月9日1時52分許 55 79元 112年2月9日1時55分許 56 45元 112年2月9日2時3分許 57 45元 112年2月9日2時3分許 58 65元 112年2月9日2時3分許 交易未成功 59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46分許 交易未成功 60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47分許 交易未成功 61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48分許 交易未成功 62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48分許 交易未成功 63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48分許 交易未成功 64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48分許 交易未成功 65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50分許 交易未成功 66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50分許 交易未成功 67 65元 112年2月9日3時51分許 交易未成功 68 15元 112年2月9日5時24分許 交易未成功 69 15元 112年2月9日5時24分許 交易未成功 70 15元 112年2月9日5時24分許 交易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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