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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繼文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繼文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繼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於告訴人龎劉彩蓮所造成之損害,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469號
被 告 許繼文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繼文與龎劉彩蓮均為位於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號公寓之住戶,許繼文居住於該公寓1樓,龎劉彩蓮則為許繼文住處正上方之2樓鄰居。
緣許繼文因不滿龎劉彩蓮於其住處內之腳步聲響過於吵雜,明知長時間製造噪音,將會妨害他人居住安寧,進而影響他人身體健康,竟仍基於強制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內,以持竹竿持續向上敲擊天花板之方式製造聲響,妨害龎劉彩蓮居住安寧之權利。
二、案經龎劉彩蓮委由龐麗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繼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龎劉彩蓮於本署偵查中之指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龐麗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證均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蒐證錄影音光碟、員警密錄器光碟暨影像擷取畫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被告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妨害告訴人居住安寧權利行使之各次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是請論以接續犯。
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於112年4月底起即有上開妨害居住安寧權利之行為,惟此部分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得以證明,尚乏其他積極證據佐證,此部分要無法以強制罪嫌相繩被告,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明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蕭丞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時間為民國) 編號 被告製造噪音之時間 1 112年5月3日22時15分許 2 112年5月7日2時13分許 3 112年5月20日21時56分許 4 112年5月20日23時36分許 5 112年6月10日1時11分許 6 112年6月10日4時41分許 7 112年6月10日8時53分許 8 112年6月10日15時11分許 9 112年6月10日15時13分許 10 112年6月12日0時2分許 11 112年6月12日2時24分許 12 112年6月12日2時34分許 13 112年6月12日3時3分許 14 112年6月12日5時8分許 15 112年6月13日15時21分許 16 112年6月15日0時33分許 17 112年6月16日20時17分許 18 112年6月17日14時50分許 19 112年6月18日14時5分許 20 112年6月20日12時33分許 21 112年6月20日12時59分許 22 112年6月21日15時59分許 23 112年6月21日17時25分許 24 112年6月21日17時34分許 25 112年6月24日15時48分許 26 112年6月24日16時55分許 27 112年6月25日15時3分許 28 112年6月25日15時58分許 29 112年6月25日18時19分許 30 112年7月5日12時20分許 31 112年7月5日12時53分許 32 112年7月5日13時2分許 33 112年7月5日13時11分許 34 112年7月5日13時15分許 35 112年7月5日13時17分許 36 112年7月5日13時19分許 37 112年7月5日13時33分許 38 112年7月5日13時42分許 39 112年7月5日13時47分許 40 112年7月5日14時15分許 41 112年7月5日15時14分許 42 112年7月5日21時47分許 43 112年7月5日21時50分許 44 112年7月7日3時2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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