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簡,902,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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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麒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麒麟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北樓內,並任意於校內閒逛」之記載應更正為「北樓之建築物內,並任意進出該棟建築物內之教室及廁所」,犯罪事實欄二「林育賢」之記載應補充為「蘭陽女中主任教官林育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136號
被 告 李麒麟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麒麟於民國112年6月1日22時1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未經校方之同意,無故侵入位於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之國立蘭陽女子中學北樓內,並任意於校內閒逛,嗣翌(2)日經學生通報,校方始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育賢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麒麟坦承本案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育賢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 豐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 子 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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