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簡附民,78,2023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涂彧玲
被 告 李玟慧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0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玟慧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涂彧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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