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簡附民,91,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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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 樓、0樓
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邱昇霆
上列被告邱昇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8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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