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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偉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洪偉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03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2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4年10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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